上海岳阳医院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6 18:32 点击:1401

无论是员工守则还是其他规章制度,只有依法制定实施,才能使其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有效“宪法”,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才能降低劳动争议发生概率。因此,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定过程中,务必要做到以下三点。“民主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通过上述部分法律条款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家规”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当出现劳动争议时这些制度将成为“摆设”。“民主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上海岳阳医院

【事件回放】2014年3月5日,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发布通知称,常德水星楼分店将于3月19日终止营业。为妥善安置员工,沃尔玛给出了安置方案,即:受关店影响的员工可直接转到全国其他卖场同级别岗位工作,或通过面试甄选调到公司其他部门的同级别空缺职位。如果不接受安置方案,便只能接受“N+1”的补偿。沃尔玛同时宣布,所有员工均有14天的考虑期,须在当月19日前给出书面答复。但该补偿方案当天就遭到员工抵制。3月7日,劳资双方举行谈判,未取得成果。此后,店方在组织撤运物资过程中,与员工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随着事态激化,相关部门也陆续介入。3月17日,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了一份《关于沃尔玛闭店职工安置方案情况的调查说明》,认为资方的处置合法。3月21日,派出所的警车带着120急救车来到沃尔玛超市外,数十名警察进行强制清场,员工们被两人一组地架出工作场地。清场过程中,有两名员工被警察带走,其中一名女员工声称怀孕而被提前放回,另一名男员工则被行政拘留5天。3月24日和28日,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工会以及美国劳联—产联分别发布声明,支持沃尔玛常德店及马鞍山店员工的诉求。3月24日,受关店影响的100多名员工收到来自沃尔玛的最后通牒,要求于3月28日前对公司所发的上海岳阳医院

来信咨询:我单位有一名职工在工作时发生意外身亡,并被认定为工亡,请问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专家解答: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海岳阳医院

HR来信:我公司陆续招用了多名在原单位停薪留职或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人员,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若在工作中发生类似“工伤”,公司也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所得”纳税,不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此外,解除其合作关系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这些员工都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公司的工作岗位是常设性岗位,与其他签订普通“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样接受平等的管理。对此情况,我公司隐约感觉对他们的安排存在法律风险,请问我公司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专家回复:贵公司的预感是准确的,将这些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对待,不合法,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在过去的传统观念里,对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另外,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但根据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上海岳阳医院

HR来信:我公司规定,在一定考核期内达不到约定的业绩标准,或出现不胜任工作岗位情形的,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薪资和岗位级别需做相应调整。现有一名员工不接受对其进行的岗位调整,认为公司此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协商一致的规定,因此双方发生争议。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调岗安排是否合法?劳动法专家谢严兴回复:合理合法地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一直是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出现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和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在“三期”内等原因,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则应予以调岗。但应在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就可以了呢?对此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若企业“依法”单方调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争议则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乃至赔偿金的问题。若一律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方式来办理,则存在较大的实施难度。就本咨询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上海岳阳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