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5 05:27 点击:20336

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渐持肯定态度,特别是国际性法律文件已做出明文规定。笔者通过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对比分析,得出我国亦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之窘境。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作者简介:张亚南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欧洲合同法原则》该文件第9:501条规定,“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因对方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只要该不履行不能依第8:108条而免责。可获取赔偿的损失包括:非金钱损失;合情合理地易于发生的未来的损失。”四、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06条、111条、112条以及《合同法》中第107、113条、122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规定表明我国民法上确立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制度,在违约的同时又构成侵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起诉。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不允许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拒绝违约责任中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代名词,从民姝

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渎职罪的若干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均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乃至争论。与渎职罪密切联系的相关共犯与罪数形态问题是关注和争论比较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主要论述了渎职罪与相关共犯的界限及渎职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渎职罪 共同犯罪 数罪形态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不仅在刑法理论界引起了争论,更重要的是给司法实务部门的办案带来了许多麻烦,引起了一定的混乱。渎职罪的相关共犯与数罪形态是其中主要问题之一,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徇私舞弊的渎职与相关共犯往往共生,如渎职者明知纳税义务人在偷漏税,但却徇私故意不去征收或者少征,甚至帮助毁灭罪证,对渎职者是定渎职罪还是定偷税罪这一相关犯罪的共犯?再如受贿以后渎职的,若前后两种行为构成犯罪,对渎职者是定受贿罪还是定渎职罪,还是实行数罪并罚?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并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来加以分析、论证。一、渎职罪与相关共犯的界限新刑法对渎职犯罪的罪名完善充实后,渎职罪与其他有关犯罪之间的界限区分产生了不少疑难问题。尤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类的渎职罪,其渎职行为的内容往往就姝

免费班车不仅是超市租用过来接送消费者的运输工具,更是现代大型零售商品经营商经营场所的延伸,是商家的购物环境、后续服务。因此,消费者一旦乘坐免费班车受伤,超市应当切实承担没有保障消费者安全而导致的责任,不可以掩盖的“免费”或是其他理由推脱责任。免费班车 定性 免费 救济近年来,大型超市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少超市为了抢占客源,纷纷开通了“免费班车”。免费班车作为大卖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既方便了消费者,又增加了大卖场的销售收入,它穿行于大街小巷之间,对企业又起到了一种无形的宣传作用。可以说,在当今单靠价格比拼已无法取胜的时代,免费班车已成为各大超市拉拢人气的法宝之一。免费班车在给消费者提供便利,为超市带来利润的同时,其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加以规范,在法律地位上也有些“不明不白”,而且一旦消费者因乘坐免费班车而发生意外,大卖场往往以“免费”为由推脱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如何从法律角度对其加以准确的定性,以切实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个亟代解决的问题。一、免费班车的法律定性在免费班车这一现象中,主要有超市、汽车公司和消费者三方主体姝

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现阶段颇受关注,随着手机的普及使用,短信的“证据能力“正引起越来越激烈的讨论和关注,本文从短信的形成过程,自身的特点,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来论证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行性,进一步分析该如何注意科学认定以及在认证过程中应当如何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电子证据 短信 证据 可行性作者简介:张召媛 :28张西安,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0 - 11 - 7姝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技术性等特征,取证难度较大。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中屡屡出现权利人为保障自己权利,私自录制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公民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欠缺准确界定,使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明作用在实践中倍受限制。本文从我国理论界关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观点出发,并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重问题予以了分析。 私录视听资料 证据效力 程序正义 隐私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因此在实际取证的过程中存在较多困难。近年来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侵权案件增多,权利人在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采用多种方法手段采集证据,私自录制音像证据的案例频频出现,然而对这种私自收集的音像资料的是否具有合法性,却产生了争议。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英特尔公司为了取得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教唆用户私自下载或找寻英特尔的“头文件”的证据,英特尔公司代理人委托第三人拨打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电话,称自己是新用户购买了NADK工具包,因没有头文件无法使用语音卡,并要求技术支持人员提供头文件。该员工通过电邮向其传递了部分文件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