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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8 12:52 点击:73144

牵连犯理论中牵连关系及其处罚原则是争议最大的两个问题,笔者认为牵连关系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以实行行为作为认定牵连关系的客观标准,根据牵连犯的内在联系,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同时兼顾罪刑法定的要求,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牵连犯 牵连关系 从一重处断牵连犯在我国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众说纷云,实务界适用不一,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厘清牵连犯的实质内涵,对于正确展开理论研究,指导立法、司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牵连犯的基础涵义最早提出了牵连犯的概念和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他在《巴伐利亚利刑法典》中这样叙述:“犯罪人以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刑罚法规,或者确以不同的行为实行了不同的犯罪,但这一行为仅是实现主要犯罪的手段,或是同一主犯罪的结果,应视为附带的情形,可考虑不作加重情节,只适用所违反的最重罪名之刑。”从费尔巴哈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不同质的犯罪行为,不然则没有牵连关系存在的空间,刑法可能按照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等处理;其次,数个行为必须要有牵连关系,共同组成了一个犯罪构成中的复合行为;letitgo

摘要:工程项目管理可以看做是施工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项目可以看做企业生存的灵魂,可以说工程项目管理的好坏直接确定企业成败。本文对于建筑企业项目管理进行相关理论分析,突出了项目管理在建筑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关键词:项目管理 目标管理 管理模式0 引言随着企业战略部署的调整,区域性建筑市场的开放,建筑建设公司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建筑建设公司必须跟上前进的步伐。如何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适应新的环境和管理理念,如何面对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如何解决好企业的快速发展与滞后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成为建筑建设公司的当务之急。如果不解决好这些矛盾,那企业的发展也只是一个泡沫随时会破灭,甚至出现倒退的局面。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益,建筑建设公司必须加强项目管理探索和研究,创造新的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结合建筑企业的特点,全面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寻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对策,对建筑建设公司未来发展十分必要。工程项目的成功实施是建筑施工企业成长发展的基础,所以如何快速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是解决建筑建设公司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将围绕强化工程项目管理逐步展开研究。1 企letitgo

摘要:基于目前全球经济形势的深刻变革,处于快速上升期的中国城市要求全面优化产业结构,向具有更高附加值、更节省能源、劳动力吸收能力更强以及环境友好型的服务业转型。基于这一基本趋势,结合目前昆明城市功能转型、产业发展迫切需求、巨大的市场空间以及城中村改造等现实模态,论述了昆明发展新型汽车服务业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某些针对性的策略。关键词:昆明;新型汽车;服务业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05-0060-02一、昆明发展新型汽车服务业的必要性分析新型汽车服务业概念解析根据汽车产品在制造环节之后各环节在市场上的重要程度,汽车综合服务业可以划分为核心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特色功能区。核心功能区核心层包括新车销售、零配件供应、旧车销售、汽车保养、汽车维修、汽车租赁等。辅助功能区配套层包括试车服务、一站式服务、银行服务、汽车保险、汽车改装、汽车美容、车友俱乐部、行业协会、汽车物流、事故代理、驾驶培训、汽车广告、加油站、停车场等。特色功能区延伸层包括汽车展示、汽车博览、汽车影视、汽车音乐、车模展览、汽车体育、汽车电子、特色餐饮等。未来城市发展的趋势要求1、昆明——成长中的多中心城市。从居letitgo

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接近尾声,结果喜忧参半。价格战持续升温,成本上涨势不可挡,资金周转逐渐吃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 &内外压力合力倒逼之下,企业绝地反击的招数,暗含着风险不断膨胀的隐忧。行业龙头或是典型个案,繁华抑或落寞,财报数据背后揭示出的问题需待冷静探究。letitgo

江平先生曾说“我国法学将要走出,但仍然没有走出它的幼年”。在法的天地里探求的越广才可能得以发现我们所知甚少未知甚多,便想要改变和伸张更多,我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到,确保良法之治是国家真正走向法治的关键,我们希图不断超越法的局限性,凭不断撞穿南墙的勇气在痛与快慰中追逐。当依法治国渐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时候,人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法”都是完美无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都有好的社会效果,都为人们所欢迎。近看有南京彭宇案在媒体横七竖八的剖白后喧嚣尘土,人们沸沸扬扬于该案证据真伪之争。媒体审判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但从法律角度说,我们需要公正的,合法的判决!从情理角度说,我们需要事实的证据,不是想象!此一时浮现出了另一个视点法的局限性!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它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二、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三、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letit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