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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8 01:26 点击:73140

2012年年报显示,宝钢股份、上汽集团与贵州茅台三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年度薪酬分别为71.5万元、93.06万元与72.96万元。如果可以选择,你愿意去哪家公司做CFO?且慢回答。除了薪酬、生活条件、两地分居、孩子教育等因素外,尚需要考虑三家公司的经营压力与面临风险,因为其所归属的行业都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产能过剩产能过剩不仅牵动着相关企业经营者的心,亦为上市公司投资者所关注。以钢铁、汽车与白酒三个行业为例,我们分别选择A股市场上的相应龙头上市公司,分析其2012年年报可以发现,“产能过剩”已成为其管理层讨论的一个关键词。宝钢股份在其年报中介绍了公司发展面临的三方面主要挑战,首当其冲的便是产能过剩:我国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集中度低,竞争从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扩展,而且竞争层次已由单纯产品竞争升级到产品加服务,乃至供应链间的综合竞争。与产能过剩等挑战相呼应,宝钢股份2012年度业绩大幅下滑:营业收入1911.36亿元,同比减少1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86亿元,尽管同比大增41.1%,但主要由非经营性损益所贡献,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7.20亿元,同比减少32.7%。相较而言,上汽集团2012年度业绩不俗:营业收入4784.33亿元,同比leon

目前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卞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缺席判决主义,另一种称为一方辩论判决主义。 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力图对其详细分析,以资借鉴。两大法系 缺席审判 比较分析一、缺席审判制度模式目前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卞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缺席判决主义,另一种称为一方辩论判决主义。 缺席判决主义缺席判决主义是指原告缺席时,被告可以申请撤销诉讼或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而传统上的缺席判决主义还包括异议制度,即缺席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使缺席判决失去效力,诉讼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了使整个诉讼过程的效益最大化,且兼顾实体止义,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应运而生。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一方在言词辩论期拒不到庭时,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继续辩论,法院依据当事人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在准备书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依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二、缺席审判制度的模式比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性被视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传统意义上的缺席判决主义在实现程序公正和leon

如何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协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是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成为了环境贸易壁垒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有必要积极研究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的相关规则及其发展态势,并积极做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一、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相关规定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对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凡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能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措施: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用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这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虽然该条没有直接使用“环境保护”一词,但实践中各国均将该条作为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依据,因而第20条的序言和、两条款一起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确保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实施的目的或其效果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正当目的所必需的程度,同时考虑未能实现正当目的可能造成的风险。这些正当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leon

)及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看到,虽然上述文件曾经或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都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缺点。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那么当欺诈为第二人所为,毫不知情的善意受益人可不可以要求欺咋例外豁免呢?《规定》列举的情形没有将其包括在内,显然认为是不可以。但英国已经有在此情况下排除欺一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判例,笔者觉得有借鉴和吸收的必要。如此等等,都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予以完善。参考文献韩超、熊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的银行权利义务分析》,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4年第6期。张华,《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限制》,载《外交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leon

牵连犯理论中牵连关系及其处罚原则是争议最大的两个问题,笔者认为牵连关系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以实行行为作为认定牵连关系的客观标准,根据牵连犯的内在联系,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同时兼顾罪刑法定的要求,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牵连犯 牵连关系 从一重处断牵连犯在我国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众说纷云,实务界适用不一,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厘清牵连犯的实质内涵,对于正确展开理论研究,指导立法、司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牵连犯的基础涵义最早提出了牵连犯的概念和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他在《巴伐利亚利刑法典》中这样叙述:“犯罪人以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刑罚法规,或者确以不同的行为实行了不同的犯罪,但这一行为仅是实现主要犯罪的手段,或是同一主犯罪的结果,应视为附带的情形,可考虑不作加重情节,只适用所违反的最重罪名之刑。”从费尔巴哈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不同质的犯罪行为,不然则没有牵连关系存在的空间,刑法可能按照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等处理;其次,数个行为必须要有牵连关系,共同组成了一个犯罪构成中的复合行为;le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