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中考3年模拟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3 13:38 点击:68385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化工企业体制改革、主辅分离的工作已摆上了议事日程。处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之中的化工职工,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思想动态。太化集团销售公司由于种种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先天性差异就决定了销售公司职工思想动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针对职工的思想新动态,他们在实践中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一、坚持职工思想动态分析职工思想动态来自职工真实的所思所想,反映企业职工的精神面貌和思想追求,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坚持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不仅能看到企业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的一面,而且能看到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和自身利益的一面,进而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分两极进行,每季度末由各党小组,各部室,班组召开职工座谈会,平时各党小组长和部主任、小组长经常与职工谈心,对职工思想情况进行搜集、整理、分析,按照基本情况、思想反映,原因分析、措施对策四个方面,真实详尽地反映本季度职工在生产、管理、安全,质量,生活等方面产生的思想动态状况,客观地分析职工思想动态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提出有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的教育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建议。党群综合部门根据5年中考3年模拟

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这是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得出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是党的全部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任务、路线、政策、策略的全面执行,既依靠党的全体干部,也依靠党的各级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毛泽东根据中国共产党多年的革命实践,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毫无疑义,毛泽东所强调的干部中,当然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干部既是“决定因素”,干部队伍的建设,思想政治干部队伍的建设就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思想指导行动,行动源于思想。因此,笔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五种素质。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政治工作者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特点、作用及地位,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一是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有大局意识,站在全局的高度认识问题,处理问题,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毫不含糊。二是要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要勤于学习,不断充实自我,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才能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群众认真贯彻党的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的实际,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要加强5年中考3年模拟

为宣传推介通州新城投资环境、产业导向,推动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快速发展,由北京市投促局和通州区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驻京中外知名企业投资通州行”活动于5月30日在北发大酒店举行。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周卫民、通州区长岳鹏等领导出席,并进行专题推介。通州商务园参加了此次活动,进行现场项目对接,与企业洽谈交流,从而使在京中外企业更加全面的了解园区风貌、产业导向及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产业投资。5年中考3年模拟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中心的破产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于是,作为一种自救措施的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然而,该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实践中的诸多困境,以至于世界发达国家纷纷对其进行改革甚至予以废除。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保留了破产和解制度并对其进行了重构。本文将对破产和解制度的现实价值与困境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解析与评述。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 债务人 债权人作者简介:任盛楠,1983年生,女,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申请受理或者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问题以图复苏或者清理债务的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整理制度,破产和解具有一定的司法干预性,因此法院外的自行和解并不属于破产和解的范畴。二、破产和解制度的价值和困境破产和解制度的价值相对于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破产制度,破产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1.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清算制度片面强调债权人的利益,消灭了债务人赖以经营的经济基础;而和解制度使债务人减少债务或者延长了债务清偿期限,获得暂时的发5年中考3年模拟

股东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诉讼权利,一直以来是未有定论的问题。本文在对新公司法法条进行梳理分类的基础上,以公司法与侵权法的关系的角度来对股东诉讼权利范围加以界定,力求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助益。股东诉讼 诉讼权利范围 公司法与侵权法作者简介:张晓彬,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张翀,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一、问题的提出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以诉讼形式向法院寻求救济是最重要、最有效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权利赋予和权利保护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二者同等重要。没有保障的权利是无意义的。”因此,股东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新公司法出台之前,虽然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东权发生的纠纷很多,法院因股东权纠纷而受理的案件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基本上继受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法官判决多以法律条文为依据,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做法。体现在公司法中,就是关于股东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股东就其起诉,法院不受理。上述做法,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在私法5年中考3年模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