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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21 00:48 点击:33910

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建设是每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的持续性;没有健全的安全文化,就没有企业的长远发展。但这个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还在不断地被那些惨痛的安全事故一次又一次地提醒着呢?经常有报道说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安全会议又召开了,会上再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但几乎同时一个个惨痛的安全事故,在不同的地区、行业里一次又一次地发生了。这说明了什么?是企业管理者及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是安全体制不健全?是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有人曾尖锐地指出,关键是保障企业员工安全的成本与不顾企业员工安全而获得的利润相比的严重错位!即在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事故发生的“高成本”与无所作为心存侥幸而追求的“高利润”之间,企业主们选择了后者。更致命的是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主一般只需付出相对于高利润来说低得多的赔偿就可了事,这就必然造成企业主忽略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忽略企业安全文化的长期建设。当今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生命高于一切,绝对不能让劳动者在付出辛勤劳动的同时,还要付出伤痛甚至生命的代价。让我们通过对以下安全事故案例的解析,来加深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建设的认识。案例一:重庆松藻矿务局同华煤矿特大瓦斯突望远镜

摘要:本文在包括人力资本的单部门内生增长模型中对河南省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各影响因素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性研究。结论表明:河南省外国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相关性,但是外国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通过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变动等来影响河南省的经济增长,而通过对外贸易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并不存在。关键词:FDI内生增长计量检验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FDI连年加快,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也日益提高,有很多国内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王志乐系统分析了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沈坤荣对外国直接与江苏省经济增长进行了研究,认为FDI缓解了江苏省经济发展中的资本短缺问题,提过外溢效应和学习效应使江苏省的技术水平、组织效率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了江苏省的综合要素生产率:沈坤荣、耿强运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分析了FDI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FDI可以通过技术外溢提高东道国的技术水平;王成歧、张建华和安辉:运用计量模型对FDI与我国经济增长进行了研究,认为东道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和政策因素对FDI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着强烈影响;魏后凯研究了FDI对我国区望远镜

摘要:本文以“开瓶费”案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析,在衡量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定价权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公平交易权中,将民法的形式正义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比区分,突出强调了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作为“社会法”的公益性价值理念。关键词:“开瓶费”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2006年9月13日,北京市民王先生到酒楼就餐因自带一瓶酒被索要了100元的“开瓶费”,为此他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湘水之珠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为由拒绝返还。菜谱中的“告知”就能让酒楼免责吗?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这样的判决结果,自然令消费者和消协满意,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不可太过乐观”,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望远镜

2009年6月份,是我国的第八个安全生产月。国家安监总局将“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作为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国务院安委会在部署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时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实现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伤残人数“三个压下来”,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今年的安全生产主题高扬“以人为本”的生产理念,凸显生命权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崇高价值和地位,注重对企业职工基本人权的保障。这是国家和社会对安全生产本质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深化的结果。素有“中国安全经济学创始人”之称的中国地质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罗云教授一直主张,要从人权观、发展观、人本观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的本质;要改变过去“财产第一原则”的传统认识,让社会普遍建立起“生命第一原则”的观念;要让人们认识到安全是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保障从业人员的生产过程的安全健康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在企业生产中,个人是人权和生命权的所有者,国家是维护个人生命权的监督者,只有企业才是安全生产防护真正的实施者和具体操作者。在具体生产过程中,企望远镜

案 例窦小花的丈夫张建设是一家食品公司的水电维修工,负责公司生产车间和宿舍区水电设备的维修、安装和管理。2003年12月22日,公司门卫向公司请假,请张建设次日替其值班,张建设应允。次日上午10时左右,公司员工发现张建设趴在公司宿舍楼西侧,立即叫来其他员工一起将张建设送往医院,张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认定,张建设系因跌倒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公司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张建设死亡事故之定性”,认为该事故要确认为工伤证据不够,理由不足,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事故处理。窦小花对此不服,于同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认定书不规范为由,撤销了劳动保障局的“张建设的死亡事故之定性”。2005年2月18日,该区劳动保障局以张建设在替门卫值班未履行其水电维修工的职责为由,确认其死亡为非工伤事故。窦小花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区劳动保障局变更认定理由为“张建设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自己替门卫值班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再次确认张建设的死亡不属于工伤。2月25日,窦小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望远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