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分方程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6 13:43 点击:24213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旧《公司法》出台前的股东补足出资责任阶段、股东有限制地承担公司债务阶段,以及新《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阶段。但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简单、抽象,必须在实践中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应该包括司法解释细化和公司特别法细化两个途径。 公司人格否认 确立 具体化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过程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质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意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该制度最终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大致经历了下述三个主要阶段:1.1993年旧《公司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及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设立条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在1990年《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销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3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差分方程

2016年4月12日,中俄韩“哈绥符釜”陆海联运常态化首班集装箱到港揭幕仪式在韩国釜山港举行,这是黑龙江省继哈尔滨至德国汉堡的“哈欧班列”、哈尔滨至俄罗斯叶卡捷琳堡的“哈俄班列”开通之后又一大突破,标志着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横跨亚欧、连接陆海的国际物流通道全线贯通。   2016年4月12日,中俄韩“哈绥符釜”陆海联运常态化首班集装箱到港揭幕仪式在韩国釜山港举行,这是黑龙江省继哈尔滨至德国汉堡的“哈欧班列”、哈尔滨至俄罗斯叶卡捷琳堡的“哈俄班列”开通之后又一大突破,标志着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横跨亚欧、连接陆海的国际物流通道全线贯通。  7月11日—15日,中俄博览会将首次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市举办,这是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连续举办20多年后的升级,从此将在中俄之间轮流举办,这必将在推动中俄产业对接、全面合作,尤其是在加速“龙江丝路带”延伸发展,建设一个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大通道、大平台中绽放异彩。 一带一路”这一跨越时空的宏伟构想横空出世。  黑龙江虽身处祖国边陲,却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机遇。  2013年12月23日,在黑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黑龙江省委书记王宪魁明确提出:“持续扩大和深化合作内在动力不足,这差分方程

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货物卖买、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一。提单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海商法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是针对提单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与说明。 提单 物权凭证 物上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出现是为了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或资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周转。提单作为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的收据,自然具有承运人船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的效力。据此,提单就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提单的请求权是指收货人或买方在对卖方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赎单后,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而请求提单上指明的特定的承运人交付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本文主要讨论提单请求权性质,目的在于:一方面,确定提单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如将提单请求权确定为物权性质,则提单即应适用物权及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从而,基于提单有价证券的属性,提单物权因持差分方程

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科学的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速度之惊人,流失量之大严重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刻不容缓。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有重要责任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制定出一套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1.要建立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财务指标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率、增值率、资产利润率及负债率等。2.要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当前,要加速制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有关法规,通过建立法规责任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规范企业的行为。其次,强化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职代会要把资产保值与增值列入重要的议事内容,并通过选举参加监事会与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与监督活动,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民主选举厂长,以便强化对其经营活动的差分方程

基于自由主义哲学基础建立起来的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路径之一,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应该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来对待独立董事制度,以多元化的思路构建公司治理的复合机制。 公司自治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完善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一立法选择似乎是独立董事制度自引进以来,对其“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 –—哈姆雷特式审问的终止。但是,对这一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审视,是否也烟消云散了呢?“这是一个问题”,本文仅从公司自治理论出发,对这一颇费思量的制度作出一种分析,以期提供一种视角。一、文献综述:独立董事制度的渊源与生成机理1.制度渊源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源自英美法国家。在美国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又分为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和无关联的外部董事,无关联的外部董事即是独立董事。在英国独立董事又被称为非执行董事。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监会为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力,也积极推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1977年经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差分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