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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6 12:53 点击:24209

员工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本文立足于乡镇企业,从乡镇企业员工培训的常见问题入手,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建议。 乡镇企业 员工培训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中国的乡镇企业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时期,1985年~1995年间,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年平均增长率达到8.2%。20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了发展相对缓慢的调整阶段,1995年~2005年间,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年平均增长率不足1%,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除经营制度的变革、制度优势的消失、布局分散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外,同时乡镇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等基础环节的薄弱和滞后也是企业发展没有后劲的重要因素。培训体制的缺失是乡镇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乡镇企业员工培训中常见的问题1.思想观念的问题“培训——发展——再培训——再发展”的模式已经得到众多企业家的认可,但是任何形式的培训都需要一定的资本投入,而这种投入短时间很难见效。由于乡镇企业成长的特殊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向生产和销售方面倾斜,所以当面对培训这一项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投资时,不少乡镇企业望而却步。由于没有资金的支持,巫师3

加入现有的相关立法内容过于原则化,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近年来,包括《农业法》在内的一些法律法规相继增加了农业投资、农业保险、农业补贴、税收信贷优惠等许多农业支持方面的条款,然而,其中大部分规定都很原则抽象,大都只有指导意义,无相应具体的法律执行机制与配套措施,导向性、倡导性表述较多,操作性差。立法中欠缺程序性的规定,任意性强,如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忽视了预算、执行、监督、考核及信息公开等程序方面规定。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和量化规定容易助长政策的随意性,降低法律的规范性效力。3.一些农业支持措施缺乏权威性我国现行的农业支持措施中还相当多的是依据国家政策或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以文件、条例的形式出现; 同时, 许多农业政策政出多门, 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 甚至相互矛盾, 从而减少了政策应有的效能。农业支持立法实践中,往往不能科学地将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政策的灵活性被引入法律,使法律规范缺乏严格的规范性和可操性。由于缺乏使政策转化为法律并获得稳定性和长久性的法律基础,致使许多农业支持政策难以形成稳定的制度规范,起不到稳定性和落到实处的效果。4.忽视农业特别立法农业经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农业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立法的特巫师3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明显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三类专利的设置以及受费、维权和对申请的审查上,法律自身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者我国专利的质量和效能,并影响着经济发展。 专利制度 缺陷 收费 维权 申请审查我国现在实施的《专利法》是在1985年4月1日生效的,先后经历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现在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在已有基础上的提高和完善,但是不会发生大的改动。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在有关专利的基本原则上必须符合该公约的要求;同时我国也是WTO成员国,也必须履行WTO规则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由于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和WTO的成员国,因此我国当前的专利制度在基本制度上也与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一致。但是国际公约都是只规定基本原则性的内容,具体的落实办法和实施措施则留给各个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处理,在这个环节上不同的国家之间就产生了差距,并且直接影响到专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实际效果。毫无疑问的是,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专利制度这种以保护技术创新为己任的法律制度对于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专利权本身作为巫师3

英国全民公投选择了脱欧,对英国、欧盟、世界而言,负面大于正面。对中国,其实也是利弊参半,机会与风险并存。   英国全民公投选择了脱欧,对英国、欧盟、世界而言,负面大于正面。对中国,其实也是利弊参半,机会与风险并存。  英国人最终做出了选择,脱欧派获得了胜利。但不到一周时间,英国人签名请愿要求进行第二次公投的人数已超过270万。请愿者称,公投投票率不到75%,“脱欧”票未超60%,并非大多数民众意见,要求举行二次公投。按英国法律,超10万人签名请愿书需交议会讨论决定。一些苏格兰民众也要求第二次苏格兰独立公投。   英国人的这种表现,是没落贵族的傲娇,还是老牌帝国的深算?  据英国财政部预测,脱欧将在短期内导致国内生产总值缩水3.5%,长期可能将使GDP降低1.5至9.5个百分点。脱欧阵营此前表示,这一预测“过于夸张”。卡梅伦把公投作为政治承诺兑现,并不支持脱欧,结果公投选择了英国脱欧,只好宣布辞职。超过90%的经济学家以及几乎100%的权威机构,都不支持英国脱欧。(责任编辑:DF305)巫师3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旧《公司法》出台前的股东补足出资责任阶段、股东有限制地承担公司债务阶段,以及新《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阶段。但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简单、抽象,必须在实践中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应该包括司法解释细化和公司特别法细化两个途径。 公司人格否认 确立 具体化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过程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质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意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该制度最终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大致经历了下述三个主要阶段:1.1993年旧《公司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及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设立条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在1990年《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销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3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巫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