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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6 22:44 点击:23596

处置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1999年起,国家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内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化公司,肩负着化解不良资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历史重任。七年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创新手段探索专业化道路,积极推动国企重组和解困、积极探索化解金融风险的新模式,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提前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计划。实践证明,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成功探索。在完成了阶段性政策性处置任务后,对资产管理公司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商业化转型成为必然的发展方向。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有关问题,本刊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总经理胡建忠博士进行了专访。胡建忠总经理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先后任经营部总经理、济南办事处总经理,亲自操作不良资产处置经典案例几十起,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的研究成果《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办法》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胡建忠总经理,您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了近十年,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请介绍一下作为专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成绩。胡建忠山东省人事考试

2008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之前监管和自律组织出台的融资融券法规和细则一起,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提供了制度基础。海外经验表明,融资融券的最大意义在于打通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尤其是我国市场化水平不高、融资融券信用评级经验不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经验缺乏,以及大小非所处的特殊地位等问题,将会加大市场风险,甚至危及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创新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融资融券业务也称信用交易,是指客户向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以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资产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进证券或者借入证券卖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所借资金和证券并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交易方式。在实际运作中,融资融券包含融资和融券两个子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中国大陆既是制度创新,又是业务创新,它在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合规资金入市、打击透支等非法融资行为、增强市场流动性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山东省人事考试

信贷集中风险是银行发生巨额信贷损失,甚至破产的重要原因,这一情况日益得到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及评级机构等的重视。通过对信贷集中风险的有效管理,不仅能够使银行避免巨额非预期信贷损失,将极端情况下破产的概率最小化,还有助于节约经济资本、提高经营绩效、增加股东价值。信贷集中风险的界定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集中风险是指任何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威胁银行健康或维持核心业务能力的单个风险或风险组。而由于信贷业务是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因此,信贷集中风险被视为商业银行实质性的集中风险,也成为银行发生问题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当一家金融机构对某个企业、地区、国家、行业或某类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达到一定水平时,即出现信贷集中风险。该类风险源于共同或相关的风险因素,当这些因素面临压力时,对集中部分的信用质量将产生负面影响。信贷集中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单个客户或关联客户的大额信贷集中风险。其中,关联客户不仅指存在股权关系的公司或集团,还包括经济上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地区或国家信贷集中风险。地区或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会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产生直接影响。当一个地区或国家危机发生时,对该地区或国家的贷款集中将带来巨大损失。山东省人事考试

近年来,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种类型的“假按揭”贷款乱象丛生,使之成为监管当局高度关注的“四假”骗贷形式之一。假按揭贷款这一房地产信贷市场的顽症,既助长了房地产市场的非良性发展,又加大了银行业经营风险,甚至干扰了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有必要对“假按揭”贷款进行全面研究,并对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和职责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治理“假按揭”贷款问题奠定基础。按揭的由来和“假按揭”的一般界定一般认为,按揭是由香港学者对源于英美法中的Mortgage,但银行或其有关人员一般在主观上并没有诈骗银行信贷资金的意图,因此,在“假按揭”中,银行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和开发商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某些工作人员确实在主观上有诈骗银行信贷资金的意图,并在行为上和开发商共同实施了“假按揭”行为的,该工作人员可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构成“渎职发放贷款罪”?所谓渎职发放贷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银行和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是银行或山东省人事考试

典型案例案例一:夏某于2003年6月在某银行巢湖分行某储蓄所开立活期存折一本及借记卡一张,存入人民币100元,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了48.64元的自学考试费。夏某其后分别向存折存款4万元、2万元、0.7万元,2004年5月8日,夏某发现存折上的6万元不见了,经公安侦查发现,2003年9月15日,有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形式将其存折上的6万元转出。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至今未破。2006年2月,夏某向法院起诉某银行巢湖分行营业部,诉称某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交易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手段将其存款转出,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开立存折时设立了密码,其后通过自助方式开通了网上银行,并设立密码。至此夏某与某银行形成了储蓄和电子银行服务双重关系,夏某在自助注册网上银行业务时,在客户服务协议中被告知其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办理注册卡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转账,都需要通过密码和注册卡号来操作,夏某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存款损失是由于银行泄漏密码或操作系统故障造成,应当推定密码泄漏的责任在夏某本人,由于其自身过错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二:晋江“5.11”案,这起网上盗山东省人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