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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精神richardson 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更新日期:2017-02-20 08:45:41来源:网络点击:687440

原标题:【红星解读】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

昨日,红星新闻独家报道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引发了大家的强烈关注。“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又是一张免死金牌”……此类声音不绝于耳。

精神残疾证的持有,是否意味着可以免于刑罚的追究?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对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医学专业教授张惠芹,以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系教授赵成文。

犯罪者持精神残疾证意味着什么?

据张惠芹教授介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按照法定程序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会成为审判机关顶罪量刑的依据。

她表示,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只能说明他持证这一个客观事实,至于他为什么持有该证、在什么情况下持证、其证件记载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相一致等,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一步调查。

“不管他有没有精神残疾证,公安机关都需要对其犯罪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张惠芹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残疾证,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犯罪行为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

精神病史只是承担刑责的其中一个鉴定因素

对于胡某是否要担刑责的问题,赵成文教授称,精神病分为很多种,有些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确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更多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有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究竟要不要担责、担多少责,都需要专门的、权威的、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一个残疾证。

赵成文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通常为分几种情形:一种是在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情况下通常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一种是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犯罪,这种情况通常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一种则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意志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而这种情况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不管哪一种精神病人,在那一种情况下实施犯罪,最终决定其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都需要经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医学鉴定。”赵成文教授称,具有精神病史,并持有精神残疾证,只是法医学鉴定的一个因素。      

是否担责还要考虑犯罪时的综合因素

据赵成文教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一个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仅仅要进行精神鉴定,还要结合犯罪过程中的现实表现,综合案发时的时间、地点、犯罪动机、精神状态,以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一个综合评判,判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失去刑事责任能力。

她表示,法律和法医学鉴定规程对相关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的确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会给予宽大的处理;而对那些持有精神残疾证,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故意实施犯罪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法律也会严格予以追究。

红星新闻记者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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