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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决最新赚钱项目 战最高法 360诉腾讯索赔1.5亿元


更新日期:2013-11-28 12:21:00来源:网络点击:134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

  同时,该案还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的多起诉讼被称为“3Q”大战,本案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

  法庭归纳五大焦点22问题

  2012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索赔损失1.5亿元。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奇虎提出上诉。

  由于此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问题复杂,11月19日,法庭已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征求过双方意见,法庭归纳了本案的五大焦点问题,涉及22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有的放矢。

  双方各派两名专家证人出庭

  奇虎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

  双方的争议首先在于如何定义“相关产品市场”。奇虎认为,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即时通讯产品与社交网站、微博也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比如,新浪微博就不应该跟QQ归为一类。奇虎认为,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

  腾讯则说,首先要了解QQ软件的功能,它除了即时通讯功能,还能发送短信、离线传输以及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功能。根据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应由奇虎来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判决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奇虎认为不妥,派出两名外籍专家出庭作证。其中一名英国专家David的资格受到腾讯方质疑。腾讯也派出两名中国籍专家出庭作证。双方专家证人的意见出现很大分歧。

  对话反垄断法专家:

  要看腾讯在3Q大战中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记者:如果腾讯被认定处于垄断地位,除了赔偿奇虎外,企业本身是否还要承担一定的去垄断责任,譬如进行产品或企业的拆分?

  张白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反垄断法研究和实务工作):不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是没有错的,只不过要看腾讯在3Q大战的时候,是不是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法院认定腾讯滥用了这种市场支配地位,那么还要看是不是导致了360的损失。

  记者:您怎么看待相关市场的认定问题?

  张白沙:我自己的观点是,在这个事件的发生时间和事后一定合理的时间内,相关市场的界定还是应该比较窄一点的。

  记者:腾讯认为QQ面对的是全球市场,360则认为是中国市场,您怎么看?

  张白沙:我个人认为,QQ这一即时通讯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还是应该认定为中国市场,这里面有很多因素,其中文化因素是很重要的,其他的因素还有消费者偏好、技术、市场准入等等,还要考虑主要应用腾讯即时通讯产品的人群在哪里。

  记者:360主张不管相关市场如何定义,腾讯的市场份额都超过了二分之一,应该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您对此说法如何看?

  张白沙:应该说是有一定的道理。市场份额是分析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但是同时还要看这个市场的进入障碍、进入的难易程度,譬如说你在一个市场内占据的份额很高,但是这个市场很容易进入,竞争对手一下子就把你打垮了,就不能说你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如果市场份额很高,同时这个市场门槛很高,很难进入,那么360的说法就是成立的。进入一个市场的难易程度,要从资本、技术难度等多方面去考量,还要考虑网络外部性的问题,如果说有一个QQ用户要转去使用其他的即时通讯产品,那么除非所有与他相关的QQ好友都转移,否则这一转移就无法实现,这就是网络外部性。

  记者:腾讯让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中认定这种行为不正当,您是如何认为的?

  张白沙:认定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前述,还要去看相关市场的认定和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这是两个前提,如果这两个前提成立,那么就有可能认定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这一个问题,我赞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

(责任编辑:D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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