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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11-28 12:20:30来源:网络点击:132

  中国的生态脆弱、资源短缺、环境容量有限,节能减排对于社会公平、经济效率和生态安全十分重要。节能减排需要用制度保护。关键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严格界定节能减排的制度边界,让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提高节能减排效率。

  能源和大气环境资源均是自然资源资产,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是可量化的环境容量资产。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廉价、具有环境负外部性的化石能源的开采利用,具有重要的公共资源和战略资源属性。

  美国在1990年起实行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限额,就是大气环境资源资产化的实例。

  可见,节能减排是国家自然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有些产权可以确权登记到自然法人,例如土地和水资源使用,有些则为全民所有,例如大气环境容量。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以侵犯。这就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严格界定节能减排空间,保障能源和生态安全。

  “严”定边界要求政府不可缺位,制定和实施节能减排的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等,加强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责任。能源安全和环境健康也意味着政府需要划定节能减排的“红线”。

  1971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只有3.91亿吨标油,为美国总量的25%;2011年,达到26.13亿吨,超过美国总量的15.2%。化石能源的开采会破坏地下水系,使用会燃烧排放大量污染物,化石能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标准等与能源安全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数量和速度,就是节能减排的“红线”。

  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大气微颗粒物排放量也是经济资产,需要让市场在配置节能量、碳排放权、硫氮排污权、微颗粒物排放权等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保障稀缺环境资源的高效利用。政府要做的是,制定化石能源消耗总量或节能减排额度或标准,政府不需要在微观层面规定哪家企业的消耗量或排放量,只需监管执行。

  企业有新技术产生节能盈余,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企业达不到节能要求,可以在市场上购买节能额度。对于污染控制,企业可以自己内部治理,也可以外包给专业环保公司治理。企业选择何种方式来实现节能目标,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干预市场、干预企业行为。

  对于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如果企业能够满足排放标准,并不需要政府来判定哪家企业是“产能过剩”或“落后产能”,应该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应该依法而不应该行政命令“关、停、并、转”。

  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仅仅是表现在生产层面,而且也体现在消费层面。以体现资源消费累进税的“阶梯电价”为例,如果增量消费的电价超过1元/度,高出了风电、太阳光伏发电的电价,消费者就会倾向去购买风电或是光电,甚至在自家房屋上建光伏发电装置供电,而不需要政府去下令或者摊派。

  节能减排需要政府有所作为,但不是乱作为;需要让市场发挥作用,但不是不作为。例如,节能减排的目标、标准、政策要切合实际,过高过低都会影响节能减排的实效,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

  地方保护落后产能、技术,损害、侵占的是他人的环境资产、公共环境资产,实际上是违法行为。对于超标排放不监管、不执法,或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属行政不作为、政府失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节能减排关乎可持续发展,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企业为自我利益最大化而忽略外部成本,往往产生市场失灵,必须要有政府代表社会或公众加以修正。因此,节能减排必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在制度制定、监管执法上不缺位不越位,不干预市场和企业微观决策,让市场活力得到充分体现,使得节能减排得以效率实现。

(责任编辑:DF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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