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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9 05:34 点击:76131

摘要:旅游管理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好该专业实验室,必须坚持针对性、系统性、实用性和特色化原则;必须采取科学规划,博采众长,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等措施;必须围绕酒店管理、景区管理、国际旅游等不同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建设。关键词:旅游管理专业;实验室建设;酒店管理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03-0193-02旅游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教育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旅游专业已成为21世纪高校的热门专业之一。然而,纵观全国旅游院校,在实验室建设方面极其重视而又卓有成效的学校并不多见。一、建设原则1.针对性原则。旅游管理专业是一级学科工商管理下面的一个二级学科,该专业有极强的特殊性独立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该专业不纯粹是一个管理类专业,它同时也可划到社会类或文化类专业之中。由于这种特殊性而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定位、人才培养模式极大的有别于其他专业。为此,我们在该专业的实验室建设中,应该紧紧围绕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设计、进行建设、进行管理,切实体现针对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系统论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即闭合而又开放的系统,只有当系统内的各个要素suck

胎儿是一种生命体,但又与出生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区别,然而对于自然人保护不断完善的今天,我国法律对于胎儿的保护却是一片空白。文章检讨了我国立法以及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以期构建一个能对胎儿利益全面保护的民法体系。胎儿 权利能力 利益 民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此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在我国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人格,他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也难以得到保护,许多他权益受到侵害后也不能获得救济。本文反思当今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不同的立法体例,并就未来民事立法如何保护胎儿的利益谈一点体会。一、我国立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缺失我国有关胎儿的保护十分薄弱,除了《继承法》28条对胎儿继承的利益做了相应的规定外,其他法律鲜有提及。《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在“公民”一章中并没有关于胎儿的相关规定,仅在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该法既然胎儿尚未出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得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并且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一节中,也没有保护suck

摘 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多个层面对城市化进程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人口除了自然增长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人口非农化过程中的迁移?城市有很多重要的功能,但聚集是其基本功能?列宁在考察了不同区位以及不同经济背景下的城市化进程状态后,认为大城市超前发展是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我国建国后就开始了城市化建设,毛泽东和邓小平对此发表了论述,其中包含了深邃的区域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管理经济学思想?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城市发展;分析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05-0027-04一、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城市问题的经典论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不同侧面对城市化问题进行过探索, 这些论述对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原始社会的考察认为,城市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的晚期, 出现了用墙垣围起来以便防御的部落居住中心,恩格斯对此进行分析指出:“用石墙、城楼、堆碟围绕着石造或砖造房屋的城市,已经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中心。” 。对城市产生的原因,不但从区位的角度进行了论述,还从人口迁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人口之所suck

摘要:在工科高校留学生事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文章对留学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客观地分析,在对高校留学生管理模式的系统、深入的研究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留学生管理的策略,从而提出了开展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几项具体措施,对高校留学生的管理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关键词:留学生教育;留学生管理;管理模式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司江伟.20世纪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发展对比.科学管理研究,2003,.郑其绪.柔性管理.石油大学出版社,1999.伍志刚,谢芸,阳柳,等.论文化休克与提高医学留学生管理水平.中国现代医学,2005,.作者简介:王文利,男,辽宁凌海人,辽宁工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校外事管理。suck

从理论上界定侵权行为并在立法上将其一般条款化,关系到侵权法乃至整个民法典的立法体系问题。在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的现代社会,必须真正从行为意义上界定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拟从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一般条款化研究入手,探讨侵权法如何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和救济。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 立法模式一、引言在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建构的现代社会,侵权行为和契约制度一样,都承担了维护“自由意志”和“社会秩序”的功能,适当的立法和解释,可以使这两个目标朝相辅相成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压抑了自由意志,却仍无益于社会秩序的提升。二、侵权行为概念过错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的所谓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王利明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我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刘凯湘su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