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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8 03:46 点击:69418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及用工模式,突破了一部分用人单位编制的限制,缓解了人员编制不足的尴尬,已经被很多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但是,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规范,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甚至使用工单位官司缠身。源头做起把好关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选择符合法律规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有效防止“越界”风险的重要步骤。据了解,目前具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多。那么,究竟具备哪些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才符合法律规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由于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更是纠纷不断,因此要求修改的呼声较高。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还要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政府行政部archdaily

2008年1月9日接替了詹姆斯·凯恩的职位后,直到3月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艾伦·施瓦茨2个月来一直忙于安抚员工的紧张情绪,平息他们对于公司处理危机手法的不满。凭借着自己多年并购业务的经验,施瓦茨为贝尔斯登又赢得了一项大业务——成为微软收购雅虎的并购顾问悲情指数 ★★★★★+他可能是有史以来,最短命最倒霉的CEO——刚刚即位2个月,公司就被并购!就像他自己说的一样,2个月的时间确实太短了!短到没有时间去发现贝尔斯登的问题,更谈不上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了。借用摩根大通的董事总经理威廉·科汉对他的评价:“施瓦茨运气不好,在公司倒闭前几个月当选贝尔斯登首席执行官。他遇事沉着,在财政部长汉克·保尔森的压力下,他必须给公司找到一个买家,否则公司就要面临破产。把贝尔斯登卖给摩根大通,施瓦茨的这一步算是走得相当果断。”对于艾伦·施瓦茨来说,2009年的3月还算是平静。贝尔斯登一季度收入情况令他感到振奋,初步数据表明,每股利润将超过1美元。3月6日,尽管贝尔斯登的股价已从上年10月的131.58美元跌到70美元,但施瓦茨已经感到足够舒心。在佛罗里达州棕榈滩的BREAKER酒店里,施瓦茨为当晚将对弗兰森通信公司和High-Grade Structured Credit Fund因次贷问archdaily

2007年8月10~12日,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第二期培训师、咨询师培训班在京举行,来自RSCA合作机构TUV NORD集团德国汉德技术监督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经典智业认证咨询中心、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DNV挪威船级社的11位企业社会责任专家参加了培训活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会长孙瑞哲亲自到会并希望专家们与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共同努力为推动中国纺织行业社会责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点评:CSC9000T专家队伍的不断建设和扩大,将为中国纺织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制度化地在企业中扎根落实,持续提高行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为“10+100+1000”项目落实提供必要保证,也将为中国的社会责任建设增添积极的有生力量。吉林市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大型评选活动启动2007年8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吉林市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大型评选活动正式拉开大幕。这次面向吉林地区所有注册企业开展的大型评选活动的主旨是,彰显优秀企业在税收、诚信、环保、就业、公益事业等方面所做的贡献,营造社会和谐、政企和谐和企业自身和谐的良好环境,引导企业在“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实践中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快速发展。点评:在吉林市开展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评选archdaily

HR来信:因集团业务发展的需要,我集团旗下将有两家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其中一家存续,另一家则注销,人员和相关业务均并入存续的公司。请问判定企业合并或注销的标准是什么,存续的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又应该如何操作?劳动法专家陈敕赫回复:首先是所谓的“合并”方式,因为是关联公司的吸收合并,所以合并公司之间的交易方式一定要厘清。依照《公司法》,一般的合并方式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一般都要由股东会决议来确认公司的股权、资产如何处理;其次,是相关的审批或者程序的变更文件,只要工商登记变更或者注销,这些文本都会齐全;最后,是避免直接注销这种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会构成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与纯粹吸收还是有区别。如果贵公司采用了以上合并的模式,那么是不需要和被吸收公司的员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无需订立合同情形,而只需依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即可。在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公司合并吸收的目的来确定具体的操作方式。如果新公司是想保持原状运营,则继续履行archdaily

HR来信:我公司受境外一家公司的委托,为其境内聘用的一名合伙人代为支付薪资报酬。现该合伙人与境外公司发生争议,但由于诉讼方面的限制,转而向我公司提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并附带提出其他一些请求,请问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或者依据有哪些?专家回复:根据描述,该合伙人和贵公司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主要的判断在于第2点和第3点,通常的表现形式就是工作汇报的对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劳动者是否知晓其代表或被授权源自用人单位等等,这些都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以上的叙述,如果贵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合伙人一直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向境外公司的负责人汇报工作,公司未对其进行诸如考勤、工作指标方面的管理,以及境外公司委托公司代为支付报酬,那么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该合伙人还是较难认定与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arch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