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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3 15:04 点击:69414

◎策划·执行/本刊编辑部2010年4月14日早晨的地震山摇,将全国人民的目光焦点拉向了唐古拉山麓,通天河畔,三江之源——玉树,那早该被我们所有中华儿女铭记的地方,却以这样一种悲壮的方式震撼登场。那是旷世英雄格萨尔王带领的子民,那是不朽传奇文成公主忠实的拥趸,那是嘉那玛尼堆护佑的生灵,玉树,这个“遗址”之地,灾难从来不意味着遗忘,毁灭总是涅槃的前兆。想想那满山遍野的经幡,想想那转动千年的经筒,想想那星罗棋布的玛尼堆,想想那星火摇曳的酥油灯,想想那永不停息的三步一叩……玉树不需要怜惜,在这个离天堂最近的地方,没有人惧怕天堂。但是,在4.14地震之后,在玉树历史上最伟大的涅槃之际,借时代之功,每一个懂得感恩的中国人,终于有了表达自己心意的机会。而作为将感恩和责任植入骨髓的中国直销人,更是迎来了一个爱心爆发的高潮。而本刊也特派记者深入玉树灾区第一线,报道中国直销业的赈灾行动。认识玉树,理解玉树,感恩玉树,帮助玉树,奔赴玉树,朝圣玉树……让我们手足相连,再建玉树涅槃的旷世奇功。arashi

最近,很多行业内都在讨论一个话题——阿育吠陀梵医馆。就是这几个具有异域特色的字眼让很多保健业内的同行称赞不已,它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是什么让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席卷全国?它的成功是因为偶然还是其它?本刊多次报道梵医馆的保健魅力,也见证了很多创业者加入这个大团队的经过。本刊编辑部接到很多咨询该项目的电话。应众多读者要求,本期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再次详细报道。掀开魅力国度阿育吠陀神秘的面纱日前,某权威机构就印度阿育吠陀梵医馆的“品牌知名度”在网上对300名不同城市的白领做了一个单项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到目前为止,接触过“印度阿育吠陀梵医馆品牌”的人群占到92.3%,体验过印度吠陀梵医馆服务产品的占到58.2%,满意度达到了97.6%。在当前养生保健市场百花齐放的氛围里,印度阿育吠陀梵医馆从琳琅满目的养生保健馆中脱颖而出,仅用不到一年的时间便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业内少有的专业形象品牌,这样短的时间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在让人惊讶不已。所谓“Ayurveda”为梵文,中文一般译为“阿育吠陀”或“生命吠陀医学”,阿育吠陀是梵文,由两个字合成的:Ayur意指“生命”,Veda意为“知识”,因此阿育吠陀一词的意思为生命的科学。阿育吠陀医学不仅是一门医arashi

计算机在人事工作中的广泛使用,替代了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为人事管理工作提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了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人事信息的处理、传递、交流和信息共享,不断把人事管理现代化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成为人事工作现代化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计算机应用在人事管理中的必然性1 人事管理的内容与计算机应用的必然性。人事管理是行政管理中任务重、工作量大的一个重要分支,分类繁多且管理工作之间相互联系,错综复杂。目前大多数行政部门人事工作的分类主要包括:①工资管理。根据有关信息,做好职工的工资确定和变动工作,并及时兑现和存档。②人事调动及职工增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内部人员结构,或引进、调入工作人员以及职工的自然增减管理。③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依据上级精神搞好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工作考核,并落实有关政策。④推荐评优工作。严格考核职工的德、勤、能、绩,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各类先进、模范人物。⑤人事档案及文书档案管理。收集和整理人事资料与信息,及时归入职工人事档案,严格上级来文的登记、分类、传阅及处理制度,做好文书档案管理。⑥统计报表及其它日常工作arashi

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予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究不可避免。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与非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解除,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因责任不明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却无法界定责任或责任不明;依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合同,却不依法区分刑事责任、强制措施与行政责任等。●因规章制度缺陷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但规章制度本身又不健全。●因无法举证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不能,违反规章制度举证不能,造成损失举证不能,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举证不能等等。●因不当适用法律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劳动者,如职业病患者、工伤员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连续工作15年以上员工等等。在特定时段内,企业不能适用无过错条款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法。●因程arashi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及用工模式,突破了一部分用人单位编制的限制,缓解了人员编制不足的尴尬,已经被很多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但是,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规范,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甚至使用工单位官司缠身。源头做起把好关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选择符合法律规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有效防止“越界”风险的重要步骤。据了解,目前具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多。那么,究竟具备哪些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才符合法律规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由于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更是纠纷不断,因此要求修改的呼声较高。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还要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政府行政部ara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