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报告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1 10:34 点击:47245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147-01摘 要 当出现法定可以变更或撤回合法行政许可时,只有当变更或撤回合法的行政许可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远大于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侵害的信赖利益时,行政许可才可以被变更或撤回,才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信赖保护方式;反之,维持原合法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采取存续的信赖保护方式。关键词 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行政许可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是界分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适用范围的标准,但仅有此还不足以指引行政许可的具体适用,必须结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规则。为此,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信赖保护在合法行政许可与违法行政许可中的适用规则。一、信赖保护原则在合法行政许可中的适用规则《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款首先社会实践报告

摘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问题一直严重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之一。作者主要从董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规范证券市场行为。关键词:金融法治;虚假陈述;董事责任;民事赔偿作者简介:胡滨,男,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主要从事金融与法律交叉研究;全先银,男,山东费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法、金融监管研究。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03-0153-04收稿日期:2009-04—15一、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对证券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等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使证券市场投资者无法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无法做出合理的交易判断,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也是立法者着力防范和制裁、证券监管机构着力打击的对象。为制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除了规定上市社会实践报告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139-02摘 要 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这一点在特权制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关键词 特权 不平等 平等 泱泱中华民族,有着四千多年的法文化历史,在这其中遗留下来的优秀法文化宝藏积淀雄厚,气势恢宏,博大精深。它吸引着国内外无数学者去研究,探寻中华民族先人们所创造和遗留下来的法文化的辉煌。今天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化,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编纂和铸造着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在释放着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的魅力,更是在为后代塑造和坚固着中华民族的尊严。卢梭曾说过:一切立法体系最终可以归为两大目标:自由与平等①。平等对于法的价值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中国古代法律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许多方面体现着不平等。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一、平等的法理内涵关于平等的讨论和论述,法学界层出不穷,在这里,笔者以德沃金为例,简要介绍下。罗纳德﹒德沃金指出:我们从浅显的含义上使用平等,只是表社会实践报告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148-01摘 要 行政效率和权利保护具体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同等重要。在赋予行政机关主要的执行权的同时必须为其执行行为戴上“紧箍咒”,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中必须首先坚守的原则。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模式超越实在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应对行政执行权进行何种配置,笔者认为是可以讨论的。一、现行模式的缺陷我国目前的执行模式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行政效率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以法院为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程序繁琐,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很难及时实现,从而大大影响行政效率。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也使法院不堪重负。据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95707件,而审查办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却达到124629件,是前者的1.3倍。因此,由物质强制力量严重不足的法院来执行如此大量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践中不但造成了法院的负担过重,更会给执行本身带来诸多问题。足见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案件的繁重性和复杂性。由缺少物质强制力的法院来执行此类案件,只能造成行政强制的“执”而不“行社会实践报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144-01摘 要 本文浅析了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三大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利弊。关键词 医疗纠纷 协商解决 行政调解 民事诉讼医疗纠纷又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基本上有三种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实践证明,这三种解决方式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一、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③。协商解决是经常采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之一。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调查资料统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全部医疗纠纷解决中,自行和解的约占83.31%④。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互解互谅达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社会实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