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本质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8 06:12 点击:4723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0125-01摘 要 本文简要阐述了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内涵,以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意义。并针对企业集团仍然存在的问题,试着提出了完善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 企业集团财务控制 预算 资金 集团公司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代表政府持有并经营其公司的国有资产,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等出资人的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我国集团公司从萌芽到发展壮大,至今已经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关于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在不断的进行之中。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战略和财务控制重点依托于集团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体制,财务控制是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适应、服务于总体战略目标并起着重要作用。在现阶段,广大的集团公司迫切需要构建一个适应集团发展的财务监控体制,及时堵住各种财务失控的漏洞,发挥出财务管理强大的生命力,最终达到使其所属子公司能在经济效益上成为集团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的目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是集团实施有效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一、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原则 1.以集团组织多层为基础,实现财社会主义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136-02摘 要 “上投摩根老鼠仓”等事件的曝光把“老鼠仓”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然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并未平息对“老鼠仓”行为定性及刑事规制的争议。本文从基金老鼠仓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老鼠仓”本质和基本的构成条件,分析了当今的刑法对“老鼠仓”问题的规制的缺位,并就如何规制基金从业人员与“老鼠仓”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张创建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来规制“老鼠仓”问题。关键词 基金“老鼠仓” “老鼠仓”特征 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刑事规制基金“老鼠仓”并非最近才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在本世纪初,吴敬琏等经济学家就揭露过“老鼠仓”等“基金黑幕”。现在,随着对操纵股市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大,情况有了很大好转,“老鼠仓”问题就相对突出起来了。特别是“上投摩根老鼠仓”等事件的曝光及查处,基金“老鼠仓”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将中国基金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老鼠仓”的概念及其特征“老鼠仓”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买入、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或散社会主义的本质

中移动“最后一分钟”决定得到了市场的支持,不过其交易风格受到一些投行腹诽“最后一分钟”决定这是一桩被称为“国有企业最大海外并购案”的交易。总金额高达56亿美元。就在卢森堡电信运营商Millicom公司宣布“结束出售全部股本所有谈判”的那一天,有关这笔交易失败的报道,几乎占据了世界上主要媒体的头条位置。在近年来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海外扩张的“失败案例”中,中移动是惟一在交易达成的最后一刻,主动放弃收购行动,而非被动出局的。谈判业已终止,交易双方对细节问题依旧三缄其口,所有公开的信息只有Millicom在7月3日发布的声明,以及中移动集团“以新兴市场为目标、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继续拓展海外战略”的表态。尽管如此,随着时间推移,隐藏在交易幕后的故事脉络渐次显现。接近中移动集团高层的消息人士表示,在7月2日晚做出最终决定前,中移动集团并未对这笔交易作过任何表态,所有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包括56亿美元的出价——均来自于Millicom或第三方。与此前海外媒体报道的情况不同,56亿美元并非中移动集团的出价,而是Millicom的索价,“在尽职调查完成之前,我们没有办法对这个价格表示意见。”该消息人士表示。事实上,直到6月底、7月初,中移动集团最高管理层才最终拿到由财社会主义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146-01摘 要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迄今为止,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在这一制度的发展与演进过程中,各种观念的碰撞,行政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磨合以及协调始终伴随其间。其中,突出的焦点之一就是关于“行政判例”的创建问题。本文从行政判例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可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三方面论述了我国创建行政判例的必要性。关键词 行政判例 创建 必要性我国正处在一个转轨时期,新的情况和现象层出不穷,而成文法的规定不可能对行政现象包揽无余。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中,诸多现行法律不能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大量出现,而这又只能通过判例才能及时解决。因此,在我国创建行政判例是极为必要的。一、创建行政判例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我国是拥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具有内容完整、体系清晰、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优点①,但是也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有学者将其局限性概括为: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例之局限;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刻板规则对社会主义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04-145-01摘 要 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前提下,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仍是基于其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前提在于合同的有效性。善意取得制度只能解决在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问题,而不能补正基于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本身的效力。关键词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行为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行为的后果。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在立法上作出何种选择所涉及的也就不单纯是两者在效力上孰为优先,而且涉及到能否实现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问题。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所谓善意取得,依学界通说,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善意取得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社会主义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