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剑主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20 08:48 点击:38140

我国的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其规定显得有些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些基本问题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立法完善意见。 新《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完善一、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制度价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行使诉讼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肇始于英国,在1843年福斯诉哈波特尔案和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中确立的。Foss V. Harbottle规则及其“例外规则”被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步形成,后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法国、加拿大、日本、中国台湾等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商法、公司法中都规定了该制度。目前,该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股东代表诉讼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衡平法发展而来,依照“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的自然法原则,赋予股东诉权,使得公司控制者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对其侵害人提起诉讼,谋求公司利益的恢复,从而间接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救济。我国新《公司法永恒剑主

新近实施的《物权法》对物权概念的界定,使我国民事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物权”这一法律用语。传统物权理论一般将物权的特征归纳为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认为利益属性和可转让性也应是物权的重要特征,由此并对物权概念、本质特征进行新的探讨和定位。 物权法 物权 概念 本质特征一、物权概念的经济学分析新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支配性,即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支配的权利,包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从经济学上讲,物权的支配性或支配效力能够降低权利行使的成本。因为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和行为的协助配合,即能直接决定对物的使用、收益、处置等事项。这一优势在传统的以自然人为主体、以有体物为客体的物权关系中意义尚不明显,但在客体日渐扩大的当今社会,其重要性愈发显著。传统物权理论中的支配强调对物的直接实际的占有,这种占有的结果便是所有权与支配权合为一个财产权结构。较之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的结构,前者虽有利于财产的静态安全,但后者更利于实现财产的利用效率。另外,从实物之直接占有的“实际支配”观念,向对实物或非实物排他性,即物权是权利人对物排他支配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物的永恒剑主

摘要: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建设已经成为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要在健全组织制度,加强专业指导,提升教育理念等方面加强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建设,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开展,全方位构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关键词:大学生 自助组织 心理健康教育0 引言近年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普遍加强了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普遍开设了与心理健康相关的课程、与心理健康保健相关的讲座;普遍建立了在校生的心理档案等。但是,关于在校大学生出现各种心理问题的报道仍然层出不穷,多种测量数据和抽样调查普遍表明我国约有15%的大学生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需要进行回访或主动干预。许多高校在构建全方位心理健康教育网络中,开始重视和发挥大学生心理互助的作用,各种形式的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相继涌现,丰富多彩的心理互助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笔者认为要发挥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建设。1 背景与意义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以进行心理健康自我教育为目的,通过开展一系列心理自助和互助活动,促进参与者的永恒剑主

【去产能要短长并举】日前,钢铁行业两大巨头武钢股份、宝钢股份双双发布公告称,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武钢集团、宝钢集团正在筹划战略重组事宜。这或许意味着两大钢铁集团重组合并的传闻正在落地。   日前,钢铁行业两大巨头武钢股份、宝钢股份双双发布公告称,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武钢集团、宝钢集团正在筹划战略重组事宜。这或许意味着两大钢铁集团重组合并的传闻正在落地。  与此同时,6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分多路赴河南、河北、安徽等地督查各地去产能成效。目前,各地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用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的话来说,去产能“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但又势在必行、时间紧迫”。正因如此,去产能在现阶段实际上必须有行政部门的参与和协调;与此同时,需要同步建设长期靠市场自身调节产能的机制和体系。短长并举才是应对产能过剩问题的根本策略。  当前,去产能确实面临着很大的阻力。比如来自企业、银行与地方政府联动的阻力;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来自兼并主体与被兼并者联合反对的阻力;僵尸企业存在“僵而不死”的空间,上市公司难以退出的阻力;政府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企业退出有心理阻力;不适应、不适合去产能的永恒剑主

反规避措施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它已成为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制止再次违反公平贸易的最为有效的贸易救济手段。有些学者认为反规避是反倾销立法强化的产物。它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朝着公平、自由方向发展。一、反规避立法的合理性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理念。历史和现实表明,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反规避措施方式之一是针对在第三国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这种反规避措施的实施首先要对产品原产地进行认定。所谓在第三国组装生产,是指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将零部件输入到第三国,并在第三国组装为成品后再出口到进口国。然而,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对这种行为未明确加以约束。为此,我国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对外贸易法没有明确地列出原产地的标准,尤其是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都可上“MADE IN CHINA”,但其产品在我国实际增值部分到底有多少,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例示清单,在符合上述一般前提下,与GATT第3条、第4条款不符的TRIMS包括:当地成份要求,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来自任何国内来源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该协议认为永恒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