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之柱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20 15:40 点击:38136

体验经济时代来临,体验已逐渐取代产品、商品和服务,上升为核心经济价值。旅游产业因其自身独特特征,与体验经济联系密切。广西旅游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主题不突出、粗放开发经营以及未充分开发旅游纪念品市场等问题。因此,广西旅游业应采取确立遁世体验游、民族体验游、农家体验游、红色体验游、佛道体验游、冒险体验游等主题,以正面线索塑造印象,充分利用纪念品强化旅游体验主题三个方面的策略来应对体验经济之潮流。 体验经济 旅游业 旅游主题一、体验经济与旅游产业概述1.体验经济的含义。要理解体验经济遁世体验游。以桂林山水、北海银滩和边关风情为主打产品。桂林山水突出山青、水秀、洞奇、石美,尽现“百里漓江,百里画廊”,让游客纵情山水,忘却尘世,如在画中游。北海银滩突出海滨风情,注重休闲娱乐,让游客放松身心,释放压力,回归自然。广西与越南1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上,奇丽神秘的峡谷风光、风物交杂的异国情调、雄伟森严的军事要塞,千古之谜的花山崖画,以及中国九大名关之一的友谊关、世界八大斜塔之一的崇左斜塔、世界第二大跨国大瀑布——德天瀑布,无不让游客醉心。民族体验游。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有5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少数民族数量均居全国前永恒之柱

高校体育场馆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尤其是暑假期间,多数高校体育场馆仍处于闲置状况。这既不符合当代国际体育场馆经营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江西省加速发展体育产业,促进本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江西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现状,本文对如何发展江西高校的体育产业提出一些合理的看法和建议。 体育产业 经营 高校江西许多高等院校已拥有一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体育场馆,且有些高校正花巨资建造一些新的现代化体育场馆。但多数高校体育场馆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尤其是暑假期间,多数高校体育场馆仍处于闲置状况。这既不符合当代国际体育场馆经营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江西省加速发展体育产业,促进本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江西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现状,对如何发展江西高校的体育产业提出一些建议。一、发展江西高校体育产业的意义江西高校体育产业的潜力首先来自于其拥有比较完备的体育设施。据统计,全省近30所高校有室内体育馆的占60%,部分学校甚至是一校多馆;田径场拥有率达95%以上,游泳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网球场地的普及率都达到50%以上。各大高校完全可以利用如今人们“花钱买健康”的心理,借国家推展永恒之柱

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就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对策。 体育产业 发展现状 对策体育产业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毕竟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和认识我国体育产业经济的发展,找出体育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策略,使我国的体育事业朝着健康蓬勃的方向发展。一、体育产业化的兴起及地位世界范围内的体育商业化趋势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形成。这期间,许多国家传统上由政府或私人组织出资兴办的体育项目从免费向公众开放转变为向参与者收取费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改变奥林匹克传统,首次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引入商业运作。洛杉矶奥运会成功地证明了可以将体育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产业来经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产业领域不断拓宽,发展规模逐渐增大。体育已逐步成为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影响也日益显现。二、我国体育产业的现状尽管我国体育产业化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群众对体育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长还远永恒之柱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税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要求与税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弄清新旧税法之间的差异和衔接,探索纳税筹划新方法。本文首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利好”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分析,其次,探讨了针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企业应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同时,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制引发的思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引发 思考一、前言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结束了中国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税负彼此不同的“分制”时代,对各类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众盼已久,引人注目,税制改革影响到每一个企业。给企业带来考验,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清新的税制改革形势,掌握最新政策,规避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抓住契机推动企业的经济增长_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关注和思考的重大课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税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永恒之柱

我国的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其规定显得有些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些基本问题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立法完善意见。 新《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完善一、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制度价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行使诉讼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肇始于英国,在1843年福斯诉哈波特尔案和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中确立的。Foss V. Harbottle规则及其“例外规则”被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步形成,后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法国、加拿大、日本、中国台湾等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商法、公司法中都规定了该制度。目前,该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股东代表诉讼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衡平法发展而来,依照“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的自然法原则,赋予股东诉权,使得公司控制者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对其侵害人提起诉讼,谋求公司利益的恢复,从而间接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救济。我国新《公司法永恒之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