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之柱2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20 17:41 点击:38137

高校体育场馆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尤其是暑假期间,多数高校体育场馆仍处于闲置状况。这既不符合当代国际体育场馆经营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江西省加速发展体育产业,促进本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江西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现状,本文对如何发展江西高校的体育产业提出一些合理的看法和建议。 体育产业 经营 高校江西许多高等院校已拥有一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体育场馆,且有些高校正花巨资建造一些新的现代化体育场馆。但多数高校体育场馆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尤其是暑假期间,多数高校体育场馆仍处于闲置状况。这既不符合当代国际体育场馆经营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江西省加速发展体育产业,促进本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江西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现状,对如何发展江西高校的体育产业提出一些建议。一、发展江西高校体育产业的意义江西高校体育产业的潜力首先来自于其拥有比较完备的体育设施。据统计,全省近30所高校有室内体育馆的占60%,部分学校甚至是一校多馆;田径场拥有率达95%以上,游泳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网球场地的普及率都达到50%以上。各大高校完全可以利用如今人们“花钱买健康”的心理,借国家推展永恒之柱2

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就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对策。 体育产业 发展现状 对策体育产业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毕竟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和认识我国体育产业经济的发展,找出体育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策略,使我国的体育事业朝着健康蓬勃的方向发展。一、体育产业化的兴起及地位世界范围内的体育商业化趋势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形成。这期间,许多国家传统上由政府或私人组织出资兴办的体育项目从免费向公众开放转变为向参与者收取费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改变奥林匹克传统,首次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引入商业运作。洛杉矶奥运会成功地证明了可以将体育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产业来经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产业领域不断拓宽,发展规模逐渐增大。体育已逐步成为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影响也日益显现。二、我国体育产业的现状尽管我国体育产业化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群众对体育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长还远永恒之柱2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税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要求与税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弄清新旧税法之间的差异和衔接,探索纳税筹划新方法。本文首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利好”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分析,其次,探讨了针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企业应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同时,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制引发的思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引发 思考一、前言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结束了中国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税负彼此不同的“分制”时代,对各类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众盼已久,引人注目,税制改革影响到每一个企业。给企业带来考验,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清新的税制改革形势,掌握最新政策,规避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抓住契机推动企业的经济增长_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关注和思考的重大课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税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永恒之柱2

我国的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其规定显得有些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些基本问题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立法完善意见。 新《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完善一、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制度价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行使诉讼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肇始于英国,在1843年福斯诉哈波特尔案和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中确立的。Foss V. Harbottle规则及其“例外规则”被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步形成,后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法国、加拿大、日本、中国台湾等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商法、公司法中都规定了该制度。目前,该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股东代表诉讼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衡平法发展而来,依照“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的自然法原则,赋予股东诉权,使得公司控制者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对其侵害人提起诉讼,谋求公司利益的恢复,从而间接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救济。我国新《公司法永恒之柱2

新近实施的《物权法》对物权概念的界定,使我国民事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物权”这一法律用语。传统物权理论一般将物权的特征归纳为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认为利益属性和可转让性也应是物权的重要特征,由此并对物权概念、本质特征进行新的探讨和定位。 物权法 物权 概念 本质特征一、物权概念的经济学分析新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支配性,即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支配的权利,包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从经济学上讲,物权的支配性或支配效力能够降低权利行使的成本。因为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和行为的协助配合,即能直接决定对物的使用、收益、处置等事项。这一优势在传统的以自然人为主体、以有体物为客体的物权关系中意义尚不明显,但在客体日渐扩大的当今社会,其重要性愈发显著。传统物权理论中的支配强调对物的直接实际的占有,这种占有的结果便是所有权与支配权合为一个财产权结构。较之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的结构,前者虽有利于财产的静态安全,但后者更利于实现财产的利用效率。另外,从实物之直接占有的“实际支配”观念,向对实物或非实物排他性,即物权是权利人对物排他支配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物的永恒之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