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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8 13:12 点击:1241

2011年最高院作出的墨盒案、江苏先声案、曾关生案都对复审委乃至专利局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造成不小的冲击,尤其是墨盒案提出了支持论认为可以用支持的标准来判断权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围,还有显而易见论认为可以修改加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内容,以及技术贡献论认为可以加入没有对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出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从而引发了业界极大的争议和很多人深度的思考。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就此专题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从欧洲和美国对修改超范围的立法本意入手,以期进一步探寻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课题成果非常丰富,鉴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就欧美与我国关于修改超范围的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进行比较,以澄清一些界内有失偏颇的观点。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法律规定欧洲相关规定在欧洲,与修改超范围有关的规定是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其中在第项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增加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程序中进行的修改,也适用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是对修改的最根本要求。EPO的审查指南中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项的立法本意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即不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加入原申请未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适用“推定混淆”的情形,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都是必然要考量的侵权构成要素之一。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认定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一、“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概念“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有人称为“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贯穿商标注册、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整个过程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其内涵和外延,却理论界和实务界上一直颇有争议。本文意在探讨如何在侵权案件中理解和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首先就需要厘清其与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使用”的界限。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使用有“商业性使用”和“象征性使用”之分,并以此判断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应予以维持。“商业性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带有商标的商品应该被真正投放到市场中,让商标和消费者发生接触;“象征性使用”,是指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唯一目的的使用,销售数量、销售期间、使用形式等都是考量是否构成“象征性使用”的因素。笔者认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商标使用,基本上都不属于“象征性使用”。因此本文仅在“商业性使用”的范围内讨论如何理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2013年10月16日,百度起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百度称360违反“Robots协议”抓取其网站内容,索赔金额1亿元。同时,360对百度恶意“强制转跳”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提起了诉讼,北京高院已经受理此案。此次双方的诉讼是去年3B搜索大战的延续,百度认为360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百度知道、贴吧、文库、百科等站点的内容,而360认为这些内容实际上由网友提供,相关权利属于网友,360索引这些页面的内容并不涉及侵权。交锋“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其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内容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内容不应该被抓取,哪些可以抓取。“Robots协议”的本质是网站和搜索引擎爬虫的沟通方式,用来指导搜索引擎更好地抓取网站内容,而非搜索引擎之间互相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维基百科对“Robots协议”的解释中称,Robots.txt协议并不是一个规范,而只是约定俗成的,所以并不能保证网站的隐私。百度百科的解释中称,“Robots协议”是国际互联网界通行的道德规范,本质是网站和搜索引擎爬虫的沟通方式,用来指导搜索引擎更好地抓取网站内容,而不是作为搜索引擎之间互相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然而正是这一协议的“非规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二十一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网络经济的勃发,造就了巨大的网络相关市场。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网络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少之又少,导致互联网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最近一段时间,在业内引发巨大影响的3Q大战、百度诉360插标案、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等一系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先后判决。这些判决水平颇高,对于规范互联网行业的行为准则起到了积极且重要的司法指导作用。本文拟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予以梳理、分析,以求发掘共性,尝试探索网络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合理界限。一、基于竞争利益的竞争关系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的前提,然而在上述几个有影响力的案件当中,竞争主体的“跨界”成为主题词。比如百度诉360插标案中百度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360是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中,优酷是网络视频服务提供商,金山是浏览器服务提供商,被告也无一例外的提出了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都认定了竞争关系的存在,并通过系列案例发展了对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一、受理法院的层级上移近期以来,业界关注度较高的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越来越多,大部分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少部分案件甚至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这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原因,并不是管辖连接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无权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而是这些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均超过了基层法院所能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上限。以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布局较为完善的北京为例,基层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500万元,如果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标的额上限可以提高到1000万元。虽然相比较普通民商事案件基层法院的受理上限1亿元,500万和1000万的受理上限不是很高,但是和普通民商事案件经常出现的对价值较高的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不同,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更多的是因侵权或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件频繁出现高于500万或1000万的标的额是值得关注的。频繁出现高额标的诉讼的原因大致有两点。其一是原告认为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会造成原告高额的损失;其二是原告希望以提级管辖的方式引起受诉法院的重视,部分案件的原告甚至以超过2亿元的诉讼标的额要求高级上海事业单位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