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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8 12:41 点击:1233

2013年12月20日,日本文化审议会著作权分科会出版相关小委员会提出如下方案,即创设“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并将该权利赋予出版业者。2014年3月14日,内阁向国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现行的仅以纸质媒介为对象的“出版权”的权利范围扩张至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如果国会通过,该修正草案预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出版物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电子书籍等新型出版形式的出现,给传统的出版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围绕如何利用和活用电子书籍等新型出版形式,以及传统的出版业者在电子书籍出版市场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等问题,日本政府内部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同时伴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信息的流通方式和侵权模式不断变化,受制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出版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以纸质媒介的规定,传统的出版业者一方面为了实现其作为出版业者所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为了利益的回收,强烈要求将出版业者的权利扩张至电子出版物。除考虑到上述时代背景,本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将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囊括至出版权的权力范围内还基于如下两个立法目的,即防止传统出版物被盗版和促进以电子书籍为主的出版物的利用和流通。该草案的具体修正内容主要如下:著作权法80条1项中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申请人Medtronic公司与Mirowski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该案的基本案情:Medtronic公司与Mirowski公司签署了一份专利权许可使用协议,Mirowski公司系专利权人,Medtronic公司系被许可使用人,在协议履行期间,Mirowski公司发现Medtronic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享有专利权的几项技术方案,遂向Medtronic公司发出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Medtronic公司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认为Mirowski公司主张权利的几项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遂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宣告式判决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宣告Mirowski主张权利的专利权无效。对于不构成侵权一节,地区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宣告式判决案件的被告,即专利权人Mirowski公司。联邦地区法院认为Mirowski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系主张专利侵权的主体,因此其应当对Medtronic公司构成专利侵权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改变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并认为宣告式判决案件的原告,即专利被许可人Medtronic公司应当承担没有侵犯专利权的举证责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先分析了管辖权问题,认为美国《专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互联网给全世界带来了非同寻常的机遇,它不仅缩短了时空的距离,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递,使得社会的各种资源得以共享。网络还创造出了更多的机会,可以有效地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有力地拉动消费需求,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这一点在当下显而易见。除此之外,网络也为各个层次的文化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让信息和观点在“弹指间”发布世界。任何一种产业的诞生在带来利益加快发展速度的同时,自然也会伴随着相应的新生问题,如信息安全;互联网企业发展协调;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互联网企业越是强大时,问题突出越是明显。2013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对涉嫌垄断案件立案12件;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4.9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19件,涉案人数99人。案件数量同比上升43.3%,是自1995年有统计以来查处案件数量最多的一年,也是案件数量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担任组长,李克强、刘云山任副组长。这个领导小组的成立,发出了一个重大信号,即国家已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视作国家利益,意图首先完善顶层设计,推动立法、行政、司法和行业相关协会采取一致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一、 引言分类号是专利文献的重要标识之一,是迅速有效地从大量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需技术和法律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全球使用的专利分类体系主要有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美国专利分类体系、欧洲专利分类体系以及日本专利分类体系。其中,IPC条目数量有近7万,被62个成员国广泛使用,但更新速率慢、单一分类号下文献量大而可读性差;USPC条目数量有近17万,主要在美国使用,虽然每月更新,但完全采用功能分类,与IPC相差相大,使用受限;ECLA/ICO条目数量有近14万/4万,分类准确且按需求每日更新,也被广泛使用,但毕竟未对所有专利文献进行分类,需要与其他分类体系联合使用;FI/F-term条目数量有近19万,分类详细,同时体现发明点和发明所包含的各种要素,但其仅对日本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同样需要与其他分类体系联合使用。因此,共同使用一个“标准统一、更加细化且兼容性更强的分类体系”的要求日益强烈。为此,各局都在努力寻找解决途径,包括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虽然两局都有各自高度发达的专利分类体系,即ECLA和USPC,但是同样为寻找上述“标准统一、更加细化且兼容性更强的分类体系”而积极探索。2010年10月25日,知识产权贸易副秘书长与USPTO局长Mr. David Kappos和EPO局长Beno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2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在互联网公认商业道德的确定、自由竞争、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厘清,及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上,都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笔者作为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过程,现就本案庭审的几个焦点问题、各方意见及法院认定做简要的介绍及解析。焦点问题一:上诉人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的“360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该行为是否符合互联网行业商业惯例,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围绕这个焦点问题,上诉人奇虎公司主要提出以下两点上诉意见:上诉人奇虎公司上诉认为:1、QQ软件中捆绑了过多的广告以及与即时通讯功能无关的其他增值服务插件,已经超出了免费用户所应当和能够容忍的程度。腾讯的商业模式具有侵害性,不应予以保护。2、扣扣保镖只是中立性工具软件,是否选择删除、屏蔽或禁止QQ软件中的广告和插件,完全由用户决定,扣扣保镖并没有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针对商业模式合法性问题,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