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7月初做出的一项行政处罚由于被发现涉及影视红星黄晓明而引发关注。证监会认定高勇利用了16个证券账户操纵市场,包括了“黄某明”由其母管理的账户,后被媒体确认就是黄晓明的账户。处罚书指出,高勇的操纵行为非法获利8.97亿元,并没收这8.97亿元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
操纵市场处罚并不鲜见,这次引发围观的,主要是“高光”账户所有者的责任。从法律上看,一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委托给他人管理,结果别人从事了违法交易,则黄的责任为几何。二是即便委托人等不承担法律责任,那若高勇已经把8.97亿元所得分配、自身无力再缴纳8.97亿元时,委托人是否有“连带责任”将所得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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