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棣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8 09:07 点击:44351

Sean Carton,美国Idfive公司首席战略官。曾任费城大学设计与媒体学院院长,在互动媒体设计、开发、策划和执行方面拥有超过12年的经验。Marketing China:有人认为,网络中的“品牌建设”并不那么重要,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Sean: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极端且错误。所有广告都是在打造品牌,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人们经常会陷入传统的“品牌建设VS网络反馈”的争论之中,导致两种阵营的出现:一些人重视直接、可以测量的结果,看重点击率、销售额以及ROI,目的是得到直接反馈;另一些人则更在意抽象、累积的效果,注重消费者测试以及重点人群对其品牌的评价,目标是改变受众态度,建立他们对品牌的好感。实际上,在网络时代如果生硬地将两者区分开来,就忽略了品牌的真正含义。品牌意味着体验,即顾客与公司产品接触时获得的体验,只要产品和顾客发生关联,品牌的打造就不可避免。当顾客对广告有所反应,品牌的体验会变得更为强烈。我们不妨以垃圾邮件为例,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营销者来说,发送垃圾邮件其实很简单,而且即便反馈率很低,哪怕只有0.01%,大批量发送肯定也会产生反馈,甚至会带来一些直接销售。但他们根本就不会考虑这种办法,因为顾客讨厌垃圾邮件,因此连带憎恶发送邮件的人。对于我王鹤棣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二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王鹤棣

2007年,达能和娃哈哈的官司事件像一部长篇电视剧一样,用跌宕起伏的情节演绎过往的情仇恩怨。在故事开始的时候,很多人或激昂,或惊讶,或叹息,或无奈……只是,这部没有剧本的长篇故事,在快餐式文化的浮躁社会中,显得过于拖沓和冗长,以至于尚未到达揭示其中主人公命运结局的顶峰时,故事早已由热烈变得平淡。“如果没有今天的‘达娃官司’事件,宗庆后也就和很多默默的浙江企业家一样,不会有这么高的知名度。”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主任蒋青云教授在接受《新营销》记者采访时表示。由宗庆后一手创立的娃哈哈现在是中国最著名的饮料品牌,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拥有子公司100家、销售额突破200亿元的大企业。在旷日持久的官司事件爆发之前,这样一个企业只是在按部就班地运转,并没有引起太多目光的关注;在此之后,才把这样一个大企业和它幕后的操盘手宗庆后推到了镁光灯聚焦的台前。直到今天,这位掌管200亿元销售额大公司的老板,依旧生活朴素,经常穿百十来元钱的衣服,吃饭与普通人家并无二致,从外表看起来,是一个过于严肃而又精力旺盛的人。今年已经63岁的宗庆后,十几年一直雷打不动的是,每年会用200天不辞辛劳地亲自跑全国各地的市场。经过多年市场一线历练的宗庆后坦言,他并王鹤棣

娃哈哈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商业偶像,尽管这并非宗庆后的本意。在盛产偶像的年代,特立独行的宗庆后总是被人簇拥着,用各式各样的溢美之词来形容,例如“民族主义者”,例如“不倒翁”。其实撇开这些耀眼的光环,宗庆后的最终身份是商人。回归到商人层面,宗庆后是勤奋的,精明的,强悍的,甚至是狡黠的。和史玉柱一样,娃哈哈是一个高明的工具驾驭者。他对商业有着奇异的敏感,并习惯用最原始、最直接的方法来达成商业目的。娃哈哈正在企图成为一家无所不能的公司,几乎所有赚钱的项目它都要插一脚,连童装、化妆品、医药保健品这些与主业八竿子都沾不上边的业务也都要涉足。相关多元化、数一数二原则等商业圣经并不适用于娃哈哈,而宗庆后也高调鼓吹“什么项目赚钱就做什么,不要谈什么战略”。奉行同样策略的大公司大多数都倒下了,娃哈哈凭什么还站着?它还能坚持多久?显然,用商业教案的规则无法理清娃哈哈的商业逻辑,从营销的角度去追问也许会更加纯粹。抛开后来投资的项目不谈,单论娃哈哈主营的饮料食品业务大体符合成功营销的规律。对联销体的无比重视并无限放大,使娃哈哈的经销商组织异常牢固、坚不可摧。宗庆后以兄弟式的情谊和丰厚的利润回报,将那帮创业期就追随其左右的伙伴团结成为一王鹤棣

【摘要】 结合国际汇款、托收、信用证结算实务,对汇票上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探讨,进一步研究了不同汇兑方式下出票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合理解释了由卖方签发汇票时的各种困惑。【关键词】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顺汇;逆汇汇票是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发挥着支付、汇兑、信用、融资等作用。因此,有必要结合结算实务针对上述问题、尤其是出票人的界定进行探讨,以指导票据业务。一、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权利、责任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关于汇票的表述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显然,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下。1.出票人是汇票债务人就票据关系而言,出票人一旦完成出票行为,就为持票人设定了票据债权,即他担保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若持票人未能获得承兑或付款,将发生持票人的追索,这时出票人就要亲自清偿票据债务。因此,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2.收款人是汇票债权人收款人又称第一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是汇票债权人,享有票据法规定的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票据权利,二是票据法上的非王鹤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