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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6 11:53 点击:20520

不能犯未遂也叫不能犯,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成为刑法学理论中争论的焦点。本文从不能犯未遂不能既遂的原因、不能犯的可罚性及不能犯的危险性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不能犯未遂。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在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有可能实际完成犯罪,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一、不能犯未遂不能既遂的原因对于不能犯未遂而言,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正是由于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才导致不可能事实上也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根据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错误可将不能犯既遂不能性的原因分为如下二种:一是工具错误,二是对象错误。 客观说1.纯粹客观说。将行为人的意思决定行为完全置于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之下,根据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则构成不能犯;反之,如果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属相对的不能,则即使危害结果并未发生,也构成未遂犯。2子午线

地理标志已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地理标志的特征及知识产权属性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规范地理标志立法,强化监管、建立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制,重视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的质量监督制度等对策,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损失。地理标志 TRIPS 知识产权作者简介:魏龙,2006,:47任继圣,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北京:工商出版社,2005 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子午线

近几年北京、上海、浙江的部分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例,最终的结果几乎全部都是商号权侵犯了商标权,这样的结果暗含了两个问题:一是商号权的位阶低于商标权,二是商标权不会侵犯商号权。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反驳并提出保护商号权的建议。商标权 商号 商号权 知识产权一、准确把握商号的概念法学界对商号的的界定有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同义。狭义说认为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反映企业名称的显著特征。笔者采用狭义说,第一个理由是因为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讨论商号的问题,商号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作用,是商事主体独具特征的反映,是一种智力成果。第二个理由是因为商号与企业名称有很大的不同:一、从结构上看,商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之中。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唯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一项内容。二、从功能上来说,商号主要用于区别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如“奇瑞”与“张小泉”,并因此与商标产生了交集;而企业名称则是对企业登记地、行业、组织形式的综合反映,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信息,因此不会与商标直接产生冲突。三、从使用范围来说,商号可以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可以突出使用,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子午线

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法,其法律属性应是社会性。这可以从它产生的经济渊源,它的社会本位观,以及它的价值目标上体现出来。经济法的社会性是通过无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资格罚等经济责任来加以保障的。社会性 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作者简介:赵晓洁, 女 ,河北保定人,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助教;崔晨秋,男,河北保定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一、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定位及其社会性的内涵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定位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归属究竟是属于是私法还是公法,学术界争论颇多。以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来描述社会结构,奠定了法律按私法公法划分的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这种划分难以反映现存的社会结构。现代社会是以“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为基础的三元结构,相应的法律也应呈现出私法第三的法公法的三元结构,这有助于突破传统的经济法法域归属之争。现代经济法应归属于有别于公私法的第三法域。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其首要原则,是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赢得大多数人的利益,以限制个人自由去获取公共自由,进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各自最大化。但历史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共利益易子午线

英语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一些技巧。本文主要强调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首先遵循“忠实,通顺”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译文的文体,内容,人物等特点,为增加译文的文采,就需要合适的措辞。翻译 忠实 通顺 措辞德国教育家巴斯多惠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教会学生唤醒自己的学习能力,体会学习的魅力”在英语教学中,尤其是翻译学中,更能体现学习的魅力。这体现在:一方面,译文必须能够传达出作者的交际意图;另一方面,译文必须使读者领会到原文本的意境。要达到上述两点并不是很容易的事。美国著名翻译家尢金。奈达的论述可以说最著名。他指出,“翻译的主要矛盾,是形式对应与功能对应等的矛盾。”翻译中的“准确”不等于“严格形式上的准确。”要正确判断“准确”两字的含义,必须以译文读者和原文读者对所接受的信息能否做出基本一致的反映为依据。在翻译当中,若使译文“忠实,通顺”。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文章的文采。所谓“忠实”就是翻译不是读者独立创作,翻译的任务就是把原作用另外一中语言表达出来。如果译文在内容上与 原文不符,就不叫翻译。而且语言必须忠实与原文。 “忠实”的目标对于翻译本来是不待证明的、天然的要求,是千百年来翻译子午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