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语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6 10:48 点击:20517

在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中,对其数额的调整规定过于简陋且有失合理性,不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约束,而且容易造成条文适用在个案中的不公。本文从比较法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对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数额调整的理论基础、调整方法以及在该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初步探讨。违约金 数额调整 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违约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方法,它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就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关于违约金的狭义说认为违约金仅仅指应当支付的金钱而不包括财物在内,为了简便,本文从狭义说出发,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问题做探讨。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有不同的见解。其一认为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即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同时相对方仍然可以请求该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获请求损害赔偿;另有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合同双方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额,即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金的给付,也可是选择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额,但二者不可同时选择。支持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观点认为,在合同中只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利,应该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的子不语

原谅我久久未放松自己,原谅我每天起早贪黑的工作,这一切的一切,我都得承认,我苦了青春,对不起时光。也许是梦并未结束,又或从未开始,而那些小事,早已刻骨铭心。我驼着回忆的包袱,看不清未来。我连前行的力量也所剩无几,每踱一步,我都得耸耸肩,希望它轻点儿,再轻点儿。然而,我的旅途注定繁重,我的背影也注定越加佝偻。你不懂我,我不怪你。有时候,不是我抛弃了世界,而是世界遗忘了我,正如梦想一样。可是生活还得继续,生命必须坚强。我想,当泪去了大半时,我依旧要跨上背包,开始旅程。我想,当吹过的风逝干我的泪眼后,我该回头,对着过往,道一声:对不起,时光。故人已去子不语

行政补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行政补偿制是行政征用制度的“唇齿制度”,而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披着公共利益的合法衣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强制剥夺,其核心在于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公用征用,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我国现行补偿制己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对行政补偿立法进行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立法,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补偿 法律依据 公共利益 财产权作者简介:彭思庆为被告提起当事人诉讼。”即对于行政补偿争议,在穷尽了所有的行政救济程序之后,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得到院。”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以个案审理的方式,解决行政机关与所有者在征用及其补偿问题上的争议。对行政补偿的救济程序应包括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我国没有有关于行政补偿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公约》也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时,有权享受国家行政法庭之有效救济。二、提高法官素质,有效解决行政补偿纠纷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司子不语

不能犯未遂也叫不能犯,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成为刑法学理论中争论的焦点。本文从不能犯未遂不能既遂的原因、不能犯的可罚性及不能犯的危险性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不能犯未遂。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在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有可能实际完成犯罪,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一、不能犯未遂不能既遂的原因对于不能犯未遂而言,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正是由于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才导致不可能事实上也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根据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错误可将不能犯既遂不能性的原因分为如下二种:一是工具错误,二是对象错误。 客观说1.纯粹客观说。将行为人的意思决定行为完全置于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之下,根据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则构成不能犯;反之,如果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属相对的不能,则即使危害结果并未发生,也构成未遂犯。2子不语

地理标志已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地理标志的特征及知识产权属性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规范地理标志立法,强化监管、建立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制,重视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的质量监督制度等对策,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损失。地理标志 TRIPS 知识产权作者简介:魏龙,2006,:47任继圣,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北京:工商出版社,2005 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子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