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6 11:10 点击:20519

行政补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行政补偿制是行政征用制度的“唇齿制度”,而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披着公共利益的合法衣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强制剥夺,其核心在于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公用征用,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我国现行补偿制己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对行政补偿立法进行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立法,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补偿 法律依据 公共利益 财产权作者简介:彭思庆为被告提起当事人诉讼。”即对于行政补偿争议,在穷尽了所有的行政救济程序之后,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得到院。”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以个案审理的方式,解决行政机关与所有者在征用及其补偿问题上的争议。对行政补偿的救济程序应包括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我国没有有关于行政补偿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公约》也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时,有权享受国家行政法庭之有效救济。二、提高法官素质,有效解决行政补偿纠纷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司子产

不能犯未遂也叫不能犯,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成为刑法学理论中争论的焦点。本文从不能犯未遂不能既遂的原因、不能犯的可罚性及不能犯的危险性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不能犯未遂。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在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有可能实际完成犯罪,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一、不能犯未遂不能既遂的原因对于不能犯未遂而言,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正是由于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才导致不可能事实上也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根据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错误可将不能犯既遂不能性的原因分为如下二种:一是工具错误,二是对象错误。 客观说1.纯粹客观说。将行为人的意思决定行为完全置于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之下,根据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则构成不能犯;反之,如果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属相对的不能,则即使危害结果并未发生,也构成未遂犯。2子产

地理标志已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地理标志的特征及知识产权属性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规范地理标志立法,强化监管、建立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制,重视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的质量监督制度等对策,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损失。地理标志 TRIPS 知识产权作者简介:魏龙,2006,:47任继圣,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北京:工商出版社,2005 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子产

近几年北京、上海、浙江的部分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例,最终的结果几乎全部都是商号权侵犯了商标权,这样的结果暗含了两个问题:一是商号权的位阶低于商标权,二是商标权不会侵犯商号权。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反驳并提出保护商号权的建议。商标权 商号 商号权 知识产权一、准确把握商号的概念法学界对商号的的界定有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同义。狭义说认为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反映企业名称的显著特征。笔者采用狭义说,第一个理由是因为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讨论商号的问题,商号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作用,是商事主体独具特征的反映,是一种智力成果。第二个理由是因为商号与企业名称有很大的不同:一、从结构上看,商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之中。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唯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一项内容。二、从功能上来说,商号主要用于区别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如“奇瑞”与“张小泉”,并因此与商标产生了交集;而企业名称则是对企业登记地、行业、组织形式的综合反映,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信息,因此不会与商标直接产生冲突。三、从使用范围来说,商号可以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可以突出使用,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子产

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法,其法律属性应是社会性。这可以从它产生的经济渊源,它的社会本位观,以及它的价值目标上体现出来。经济法的社会性是通过无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资格罚等经济责任来加以保障的。社会性 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作者简介:赵晓洁, 女 ,河北保定人,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助教;崔晨秋,男,河北保定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一、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定位及其社会性的内涵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定位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归属究竟是属于是私法还是公法,学术界争论颇多。以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来描述社会结构,奠定了法律按私法公法划分的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这种划分难以反映现存的社会结构。现代社会是以“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为基础的三元结构,相应的法律也应呈现出私法第三的法公法的三元结构,这有助于突破传统的经济法法域归属之争。现代经济法应归属于有别于公私法的第三法域。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其首要原则,是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赢得大多数人的利益,以限制个人自由去获取公共自由,进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各自最大化。但历史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共利益易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