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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7 13:22 点击:10618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产假待遇的享受人群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二、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广东省规定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功夫神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功夫神医

2014中秋节时间是什么时候?2014中秋节时间:2014年9月8日,星期一。2014中秋节放假安排是怎样的呢?2014中秋节放假安排 :2014年9月6日至9月8日放假,共3天。其中9月6日、9月7日为公休,9月8日法定节假日。9月9日照常上班。2014中秋节放假安排时间表:在我国,中秋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其它传统节日一样,也是慢慢发展形成的,古代帝王有春天祭日,秋天祭月的礼制,早在《周礼》一书中,已有“中秋”一词的记载。后来贵族和文人学士也仿效起来,在中秋时节,对着天上又亮又圆一轮皓月,观赏祭拜,寄托情怀,这种习俗就这样传到民间,形成一个传统的活动,一直到了唐代,这种祭月的风俗更为人们重视,中秋节才成为固定的节日,《唐书·太宗记》记载有“八月十五中秋节”,这个节日盛行于宋朝,至明清时,已与元旦齐名,成为我国的主要节日之一。 中秋节的传说是非常丰富的,嫦娥奔月,吴刚伐桂,玉兔捣药之类的神话故事流传甚广。功夫神医

劳动法对婚假规定2014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婚假工资: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功夫神医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 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功夫神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