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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倪妮井柏然 构想


更新日期:2016-06-03 02:01:40来源:网络点击:339472
◆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近年来,全球巨灾事件不断发生,传统保险模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其中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金融创新的重要趋势。本文从分析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出发,研究和探索我国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指出我国在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分阶段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
关键词:巨灾风险 巨灾期权 巨灾期货 巨灾债券 证券化
巨灾风险是指海啸、地震、飓风和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地区范围内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全球巨灾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越来越难以支付日益庞大的保险赔付。国际上很多的保险公司都努力尝试通过证券化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把巨灾保险风险打包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从而将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即实现巨灾风险的证券化,目前国外比较活跃的巨灾证券化产品主要有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和巨灾互换。对于正在发展的中国保险业来说,了解世界保险业的这一发展动态,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十分必要。
我国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我国幅员辽阔,纬度、经度跨度大,地形起伏剧烈,地貌类型多样,地壳运动和海路相互作用强烈,每年除洪水外,干旱、台风、地震、泥石流、病虫害等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进入20世纪90年代,自然灾害损失已达到每年上亿元的水平,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人口增加、财富集中、整体国民物质水平提升,巨灾潜在的经济损失将越来越大。保险虽然是缓解这些巨灾所造成损失的有效手段,但是现阶段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尤其是再保险的发展刚刚起步,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传统的巨灾风险再保险产品的价格相当不稳定,市场价格有时因巨灾频繁地发生而不断上涨,有时甚至无人愿意承保,这些都限制了保险业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通过证券化的创新,利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可以有效地提高我国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使其真正担负起对社会的保障责任。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也将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保持同步。巨灾风险证券化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美国、日本、欧洲地区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并且还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引入巨灾风险证券化不仅为我国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提供了新思路,也是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条件分析
我国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分析
1.我国资本市场初具规模。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市场监管、证券产品的设计,还是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日益成熟。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在证券的设计和发行等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当然,巨灾风险证券化与其它类型的证券发行相比过程更复杂,各项技术的要求更高。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熟悉资本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专门人才将会越来越多,他们可以为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宝贵经验。
2.新型市场主体涌现。近年来,我国保险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出现的保险经营主体都具有明晰的产权结构,符合现代企业的标准。它们的出现必将改变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机制的陈旧弊端,有利于保险业在新起点上进行创新。另外,我国已有一些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如深圳中集集团、建设银行等国内机构已纷纷发出正面信息,这些资产证券化经验和海外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创新思维将对国内保险业发展有所借鉴,为整个保险业更快地适应证券化创新带来动力。
3.保险企业经营机制转变。适应社会、创新发展永远是一个保险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面对目前国内保险业激烈的竞争态势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外部渗透,加上国内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压力,国内保险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都有了明显转变,经营管理逐步走向成熟。对外开放促进了保险业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营销模式创新等,使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过渡,保险的各项功能不断完善,市场覆盖面明显提高,保险更加接近社会发展和人们需求,保险风险证券化由此获得强劲发展的动力。
我国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不利条件
1.国民保险意识不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长足的发展。2008年,我国保险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1%,是2002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全球排名中,中国的寿险和非寿险综合保费已经从2007年的第十位上升至2008年的第六位。但是,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对较低,2008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3.3%,远低于7.1%的全球平均水平,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2008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3%,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目前国内缺乏完备的关于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的历史统计资料,无法准确测算风险概率和损失,这是保险公司介入巨灾证券化的基础性障碍。
2.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行成本高且流动性难以保证。巨灾风险的复杂性和投资者本身知识、技术的局限性使得投资者无法单独对巨灾证券转移的风险进行正确评估,或者进行评估所需要的代价太大,这样就会增加巨灾风险证券的发行成本。巨灾风险证券化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有:一方面,投资者投资会分担较高的风险,因此可以享有可观的风险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巨灾证券收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收益基本无关,投资巨灾风险证券有助于投资者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但前提是保险证券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如果这些证券在二级市场流动性不高,就会降低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从而制约巨灾风险证券化规模的扩大。
3.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不完善。法律和监管等制度因素对一项金融创新能否成功起着关键的作用。巨灾证券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其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风险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等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我国在基础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一直比较落后,巨灾风险证券化涉及发行人、信托机构、评级机构、再保险机构等很多方面,每个机构在参与该活动时都无法避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职业操守的矛盾。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后盾,就很难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另外,巨灾证券的监管涉及领域很多,至少需要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若协调不好,会加大监管成本,甚至影响最终的监管效果。
4.缺乏各类保险服务机构。在保险服务机构中至少有三种保险服务机构是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所必需的:第一种是巨灾风险评估机构,这类机构通过收集大量的相关资料,建立巨灾风险模式,对一定地区、特定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的损失等进行科学的预测,为保险公司和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第二种是对巨灾事件进行统计的机构,这种机构专门对巨灾发生状况和损失情况资料进行统计,一般是非赢利的机构;第三种是资信评级机构,巨灾证券具有保险和证券的双重性,它需要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巨灾风险证券进行客观、公正地评级,便于投资人了解这类金融创新,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我国目前虽有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新世纪、上海远东等资信评级机构,但基本上没有合乎国际标准的资信评级机构。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建议
完善市场主体
目前,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和证券业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保险和证券行业在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公开程度、商业诚信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要完善市场主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尽快成立资信评级等服务性机构,提供中立、科学的评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便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建立至少包括国家指数、区域指数和省级指数等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指数体系供保险公司进行选择,从而促进产品的创新,这样,可以提高巨灾风险证券的流动性;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能力、增强管理效能,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应适当加快新公司的批设,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和类型,尽快形成一定的市场经营主体规模,逐步降低法定分保比例,增加商业再保险竞争主体,吸引境外保险机构参与,加快形成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并成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成部分;五是要尽快提高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主体整体素质,使它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
构建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的外部环境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巨灾证券至少涉及保险和证券两个领域,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不能只采用当前保险的法律法规,而是应当结合保险的行业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特征,调整、补充现有的政策法规,尤其要明确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等重要内容。巨灾风险证券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保险、证券、会计、税收等各个领域,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健康、规范的发展,才有利于金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今后一段时期,保监会应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创造条件。
建立畅通的协调监管机制。由于巨灾证券化在实际操作中涉及保险、证券、财务、税收等许多领域,因此要抓紧制定巨灾证券产品的监管制度,并加强保监会和证监会之间的政策沟通与协调监管,尽快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相互融合,增强我国保险公司在国际保险业中的竞争力,顺应国内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与竞争趋势,实现保险监管的制度化、透明化和现代化,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分阶段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
在短期内可先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由于我国期货和期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可以近期内首先尝试引进巨灾债券。
一方面,我国迫切需要发展巨灾风险债券,现阶段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单一,政府财政救济的作用有限,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较低。因此,我国目前对巨灾损失补偿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无法应付可能的巨灾风险。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行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具有共同特点的巨灾风险发行巨灾债券,这样将有利于扩大保险资金来源,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
另一方面,巨灾风险债券只需要一定发展水平的资本市场、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较好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机构,这些条件比其它巨灾证券,如巨灾期权要低很多,我国在短期内就可以具备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的基本条件。
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我国现阶段可以先发展我国的金融期权、期货市场,等到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到一个较高水平,具备了全面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条件时,再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到时我国的保险业、再保险业、资本市场和巨灾风险情况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便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全面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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