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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6-16 15:30 点击:84247

读罢《超越竞争》,作者充满不安的警世、对企业转型的规劝仍然环绕耳边。中国产业所呈现的趋同化确实严重,类似于对标方法等陈旧思维模式的泛滥,更让企业在相互学习和借鉴中越来越像,从而在产业结构同化的迷局中越陷越深。更让人担心的是,诸多企业因为无力改变格局,甚至已经开始出现满足于价格竞争所带来的微利。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多的是依靠对市场的敏感,支撑要素确实不够牢靠,难以实现企业成功的持续化。因此,作者开篇就提出“持续的高增长是否有泡沫、能否保持稳定的持续增长等七大不安”,从产业到企业、从资源到能力,都给予了较为充实的分析。值得一提的是,作者通过对“不安”的描述,将女性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融合起来,让本书通篇充满了影响力和说服力,无疑能够引起诸多读者的广泛共鸣。全书的脉络并不复杂,“七个不安”勾勒出了一个清晰的企业危机画面,作者开始尝试提供答案。可惜的是,从提出深刻的问题到指出转型的本质,再到解决方案的提供,本书略有虎头蛇尾之感。本书要驾驭的内容实在庞杂,开篇所提出的“七大不安”如何一一释怀,如何基于案例和理论给予解释,可能作者也略有力不从心。诚如作者所说,“环境真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要求企业做出实名注册

美国总统宣布的50万美元“限薪令”,引发华尔街震动,吸引全球关注,欧盟国家也纷纷效仿。那么,我们又该从中得到哪些启示呢?以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同职工的倍数关系决定高管薪酬,从美国的实践上来看是行不通的,对中国来讲也是不可取的。我国控制金融机构的“天价”薪酬首先要完善税收调节机制,如美国税法明确企业高管的工资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接受政府救援的企业不得超过50万美元。我国相关的政策措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薪酬管理办法至少应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美国总统的限薪令表面上是由总统通过讲话的形式发布的,实际上是由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TARP法案》确定的。它不但规定了基薪,而且对奖金、股权激励和福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应以国资委令的方式发布,应包括基薪、绩效、中长期激励和福利等项目。借鉴国外的经验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国外在统计企业高管薪酬时,普遍以资产多少为划分范围进行统计分析。我国在确定薪酬时,应谨慎使用资产指标,因为一些企业资产的占有并不是自身创造的,而是获得的资产配置,使用资产总额作为决定薪酬的指标之一应慎重考虑,这不符合我国相关的分配原则。收入分配的调控不仅要看比率,也要看绝对实名注册

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研究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规范后的国企高管薪酬,与职工薪酬水平之间的差距将控制在10~12倍,增长速度将不能超过企业绩效增速。此言一出,立即引发议论,鼓掌欢迎者有之,质疑责备者也有之。我认为,国企高管的薪酬宜疏不宜堵,“疏”的办法就是堵上后门,打开前门。具体来说,就是杜绝“黑色”和“灰色”收入,公开与保护正当收入。在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下,企业高管的薪酬本来并非是—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因为这是老板付给经理人的报酬。只要付给经理人的报酬是老板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老板就会比旁观者更心疼钱,老板觉得放出的鱼饵能钓回大鱼,否则他不会心甘情愿地大把大把往外掏钱。当我们看到经理人拿着令人眼馋的薪酬时,老板的腰包常常早就先鼓起来了。即使老板被经理人耍了花了很多冤枉钱,人们也顶多调侃老板是个冤大头,通常不会引起公愤。为什么国企高管拿了高薪会引起公众的口诛笔伐呢?关键是国企高管拿的钱与企业的绩效缺乏相关性,拿钱的方式缺乏公平性与透明性。一是部分国企高管实际控制了董事会,他们通实名注册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请问:律师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读者:覃先生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律师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编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二、关于律师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为其律师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实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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