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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1 12:04 点击:788118

  证监会11日晚间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称,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非试点创新企业(简称“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应当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累计未弥补亏损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监管问答指出,相关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版权律师

  对证券分析师而言,利用新媒体工具为自己的客户或朋友“开小灶”优先发布研究报告,既是对分析师执业规则的破坏,也是对服务对象的不负责任。   日前,监管层向券商下发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通报显示,有券商分析师将未经公司审核的研究报告优先提供给自行维护的微信群。上述行为违反了分析师执业规范中的公平原则,同时研报未经公司合规和质量审核,不符合研报发布流程管理。通报要求券商,进一步加强对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及客户服务行为的管理。   需要明确的是,规范研报的发布流程管理,并不是要封堵更为先进的传播手段,而是为了使证券研究回归公平、专业的本源。只有建立在合规基础上,证券研究报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公平、专业是券商分析师在从事证券分析服务的基石。绝大多数情况下,证券研究报告的价值除了分析师本身的付出外,还离不开其所在机构的专业审核和品牌背书。因此,研究报告并不单纯是分析师个人的作品,而是分析师代表券商机构出具的一类特殊服务产品。分析师在发布研报时,如果没有经过其所在机构的合规审查便向部分投资者提前发布,一方面难以保证研究报告的质版权律师

  一是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包括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山西三维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龙宝参茸报送虚假申请文件案,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7宗案件;二是操纵市场案件,包括北八道操纵市场案,阜兴集团、李卫卫合谋操纵大连电瓷股票案,陈贤操纵国债价格案,廖英强操纵市场案,任良成操纵市场案,文高永权等操纵众益传媒股价案,王法铜操纵市场案7宗案件;三是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包括王麒诚等内幕交易汉鼎宇佑股票案,胡忠权等内幕交易维格娜丝股票案,王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刘晓东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宗案件;四是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件,包括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五是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案件,包括曹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DF407) 版权律师

  证监会11日发布消息称,近期,针对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简称“咨询机构”)发生的不当营销和违规经营问题,证监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肃行业纪律,集中查处了一批个案。2018年,对58家咨询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35家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已实施行政处罚或启动立案稽查程序。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行业协会,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加大检查执法和自律管理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咨询机构,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等手段,从严查处和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业务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投资收益;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应当核实服版权律师

金融行业新风向 坚持循序渐进对外开放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伴随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推动,中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稳步前行。   2018年有诸多大事发生: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我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5月,从银行到证券到保险,开放政策不断落地,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门槛显著改善;6月1日A股正式入摩。   这些都表明,当前中国正稳健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回顾历史,我国金融开放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QFII、QDII、RQFII、RQDII制度陆续实施,811汇改及SDR入篮,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陆续推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进入全面开放时代。 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推动国内金融体系制度的建设。 外商直接投资是国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的直接投资行为,是资金“引进来”的行为。从图表可以看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早期快速扩张,近几年增速开始放缓,总体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见图1)   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是境内投资者直接向境外金融企业的投资,体现我国金融对外开放“走出去”的情况。以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金额为例,总体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其中银行业投资份额最高,保险版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