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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29 23:00 点击:72324

摘要:水泥浆深层搅拌桩作为地基加固新技术之一,因其加固软土地基效果好、速度快,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后沉降,特别是对于减少地基不均匀沉降、防止路堤失稳等方面有着其他软基处理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文章探讨了在某公路软基处理中水泥深层搅拌桩的施工技术。关键词:加固深度;施工控制;质量;搅拌桩中图分类号:TU5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11-0163-02水泥深搅桩处理属于半刚性桩复合地基。深层水泥搅拌法的技术含义可以简要描述如下:用一种成孔—喷浆—搅拌三位一体的专用机具,在设计加固深度范围内,把水泥浆与被切碎了的地基土强行原位搅拌均匀,通过水泥浆与土颗粒间一系列物理、化学作用和一定的时间过程,逐渐固化成结硬的水泥土桩状体;搅拌桩与桩间土组成复合土层,形成具有整体性、水稳定性和一定强度的水泥加固土桩体,改善并提高了原天然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水泥搅拌桩与桩间土共同承受上部结构的垂直荷载,从而达到加固软弱地基的目的。下面本人就施工实践对水泥深搅桩的施工控制和质量检测谈一些体会。一、公路施工中水泥深搅桩的施工控制施工准备1.土质确认及配合比设计:为使深层搅拌桩具有合理性和经济性,施工前应详查地质报告、实测复核土质不同i志愿

近来我国多个城市爆发雾霾天气,空气污染严重。一时间,雾霾、PM2.5“爆表”成为坊间热议、微信微博热门话题。随着PM2.5对于人体健康的危害日益被公众熟知,人们对于“雾霾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人调侃,重度污染天走在上班路上就是一台“人肉吸尘器”。对于戴眼镜的我来说,很反感口罩,现如今,也开始了上下班路上用口罩武装,家里也必备了空气净化器,业余时间就在微博、微信搜各种应对PM2.5的偏方,不管这些有没有效果,权当心理安慰了。忆往昔,蓝天白云、空气清新、河流清澈,现如今,成为我们的向往。过去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已经让现在的我们尝到了恶果,过度的污染和环境破坏已成为影响居民健康安全的重要因素,所以推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出台,加强对于资源节约、废物减排和治理污染技术的研发和执行已经迫在眉睫。“雾霾”现已成为许多都市人最扰心的一个热词。如何缓解十面“霾”伏,保障呼吸安全已是民生最大的期待。究竟十面“霾”伏的敌人来自何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或许可以寻根溯源,因为它能帮助人们更准确地了解、判断生存环境中最重要的一面——空气质量。借助大数据采集技术,我们将收集到大量关于各项环境质量指标的信息,通过传输到中心数据库进行数据分析,直接指导i志愿

【摘 要】本文论述了在电力系统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意义和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为新形式下在电力系统如何创建学习型组织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关键词】 创建;学习型组织;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 D432.63 1 引言?《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利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这就是从政治的高度,把对建设学习型组织问题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水平,这一论述表明,创建学习型组织就成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任务,没有全民的终身学习,就不可能有人的全面发展,也就不可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当前世界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任何一个企业只有跻身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行列,不断增强组织的学力,才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实现自身的最大发展和社会综合价值,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作为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电力企业,更是面临着复杂变化的环境:发电市场和供电市场在发生激烈的变化;供电市场从供给大于需求到需求大于供给;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i志愿

摘要:票据质押由于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所以担保法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又鉴于票据的特殊性,票据法同时对其进行调整,这样,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冲突?票据质押中的被背书人取得的是质权,票据权利人仍然是背书人,在效力上也就有别于转让背书的效力;关于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应该有区别于一般质权实现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关键词:质押;背书;票据质押;效力中图分类号:DF41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11-0108-03一、票据质押生效要件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权利通过折价?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二者在性质上相同?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将票据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性质上属于担保法调整的权利质押的范畴?票据作为有价证券,有其特殊性,所以票据质押在受担保法调整的同时,又受到票据法的调整?正是由于两个法的同时调整,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出现了矛盾?我国关于票据质押生效要件法律规定的冲突引出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票据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i志愿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争议由于具有很强的公共政策性而在传统上一直被排除在可仲裁范围之外,因为一旦涉及公共政策,争议便不可仲裁?但事实上,此类争议中含有部分涉及公共政策的可仲裁的争议?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法律及国内外实践中对这类争议的可仲裁性的规定和态度,可知这类争议的可仲裁性依然可行?关键词:可仲裁性;公共政策;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11-0103-02我国《仲裁法》规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排除了行政争议以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案件的可仲裁性?但对所谓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规定得较模糊,因而产生很多争议,虽有不少学者对关于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问题;反托拉斯法或竞争法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破产争议方面的可仲裁性问题等进行了论述,但对于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行为所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仲裁的问题,目前尚鲜有学者关注?将这两类争议放在一起进行研究,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行为有时难以区分,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垄断经营”,事实上应属于反垄断法的内容?且这两类行为事实上都是一种反竞争的行为,有很多的共性,因而有些国家或者地i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