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木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5 12:59 点击:671426

  近日,证监会在江苏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席会议并讲话。黄炜指出,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是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市场恒久信心,对于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市场改革,促进市场发展,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讨论认为,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特点,针对中小投资者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各项制度机制,发挥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场等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将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落到实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顾韬认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问题,需要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途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证券领域,相当高木

  上周,沪深交易所共对16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具体看,上周上交所共对44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对倒、连续竞价拉升打压股票价格、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8月20日-8月24日,深交所共对124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并对买入高风险股票“ST长生”和“乐视网”金额较大的12个账户进行了风险提示,共对14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上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16份,其中监管问询函9份,监管工作函7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21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4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5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6单。   上周,上交所还对9家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监管类型涉及通报批评、高木

  新三板市场改革预期再起,8月25日,全国股转系统副总经理隋强在出席中国新三板发展战略高层论坛时明确表示“很多政策正在路上”。他还表示,“下一步我们考虑在现行小额融资制度上增加大额融资制度。”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隋强认为,只改革融资制度是不够的,必须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对融资制度改革的配套安排,因此在思考新三板融资制度改革的时候也必须要对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一揽子的调整,改善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交易定价对融资的促进作用。   “新三板初期规模积累的任务已经完成,制度设计理念以及制度效应得到了检验,具备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和条件。”隋强认为,一是具备企业基础。上万家企业差异比较大,初创企业和成熟企业并存,新兴业态和传统行业都有,个股流动性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为下一步改革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多元化需求积累了经验;二是具备制度基础。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大的背景下建立的,新三板既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探索实践,更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成果,如小额快速灵活融资机制、内部分层管理等。这些制度经历了市场检验,得到了市场认可;三是具备风险控制能力。新三板高木

  对冲基金现在也正在缩减脸书、亚马逊、网飞等科技股的持仓。依据RBC资本市场统计,344只主要对冲基金持有的相同的重仓股集中在网络科技股,不少股票在7月以来已经跌幅超过10%。   自去年以来,对冲基金通常会一窝蜂买入相同股票,往往是一些白马科技股,其中包括脸书、网飞、美光科技等。尽管科技股股价高峰已过,但对冲基金前二十大持仓中,仍有2/3为互联网科技股。   目前,对冲基金最为重仓脸书、谷歌。据RBC统计,340只大型对冲基中,有超过40%的基金都有这两大股票,而且还拥有相当头寸;微软、亚马逊也不例外,这两大股票的持有比例也分别超过了35%和31%。   二季度以来,对冲基金一直忙于减仓科技股,FactSet数据显示,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桥水联合,二季度脸书的持仓从3.28亿美元减到940万美元。另外还减持了亚马逊、阿里巴巴和百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减持科技股已经是对冲基金的主流,二季度末还是有16只基金买入谷歌股票,使得对冲基金拥有谷歌股份的价值达到了195亿美元,这是仅次于持有脸书206亿美元的第二大对冲基金持仓股。也有对冲基金在二季度买入亚马逊,其中包括了千禧年、德劭公司高木

  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使得我国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又一新举措落地。它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使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它涉及的领域有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由于准许外资入股不受限制,使得我国国内的金融行业的竞争局势加强。在《决定》中,有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涵盖在其中。   近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高速发展。由于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的复杂性,使得伴随着它也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在《决定》中,同样涵盖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规定,该条款同样适用于不受入股限制的外资机构。   在《决定》中,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限制条件包含:机构的社会信誉、风控管理、人员要求、监管评级、及要符合银保监会其他审慎性条件的简单要求。   总体来说,允许外资入股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是件积极的事情,但是其中有很多问题和风险,需要我们关注,特别是存在于产品设计环节中潜在的风险 - 例如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