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杰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7 10:49 点击:65679

担保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状况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在各种担保活动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和发展状态,并没有找到一致认同的良好模式。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而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尽快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数可能会达到数十倍。但在实践中,如果经营状况较差、无业绩记录的担保魏杰

一、开征物业税的利弊分析有利方面1、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房价开征物业税能够促使房屋进行有效的再分配,避免房产资源空置,遏制恶意炒房,从而一定程度上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2、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能大大拓宽税收征收面,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保证地方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也有助于为地方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能改变地方政府短期内批地求财的模式,促进土地出让的可持续性,对改革现行“土地财政”意义重大。3、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物业税就性质而言,实际上就是对财富存量课征税收。物业税的开征将弥补我国当前税制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防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和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4、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征物业税,将相应整合现行财产税类一些税种,取消部分有关的税费,改变房地产税收原有的体制,改变现在房地产税制税种过多、有悖公平、财产税主体地位不突出的现状。会对规范土地管理、限制投机行为等产生积极作用,从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弊端1、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问题首先,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性质不同,统一征收缺乏理论依据魏杰

广东省出口商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这些大宗传统出口商品主要包括纺织服装、皮革制品和旅行箱包、鞋类及其零件、家电产品等,占出口比重达六成以上。这些出口商品中,纺织品及服装出口依然是左右出口总额的关键。基于此,如何提高广东省大宗传统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在国内外的环境中立于长期不败之地,一直是政府和企业甚至理论界所关注的重点。2005年是中国出口贸易飞速增长的一年,同时也是中国出口贸易多事之秋的一年。综合国内外形势,如何提高广东省大宗传统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应当备受关注。世界贸易壁垒是难越的坎世界经济发展存在诸多变数和风险: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如果不能在近两年内完成,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会越演越烈,直接威胁到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世界原油价格不断创近年来的新高,对世界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美国贸易赤字屡创新高,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等等。其中,世界贸易壁垒的存在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一道最难跨越的坎。首先是“两反一保”的连锁反应。“两反一保”指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这些条款使外国对中国出口商品的歧视在一定时期内“合法化”,而5,但仍然无法回避出口退税率下调的事实。出口退税魏杰

企业文化是构建和谐企业的灵魂。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谐和社会和谐。一、企业文化建设对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企业文化体现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它是企业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总和。在构建和谐企业的过程中,企业文化的建设尤为重要: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增强企业的管理效能,进而转变为企业的生产力,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员工收入水平,为和谐企业奠定物质基础;良好的企业文化,能促进企业形成团结、学习的氛围,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企业文化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员工主人翁意识的形成,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良好的企业文化还有利于化解企业内部的各种矛盾,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干群关系,使得企业获得和谐的内部环境。二、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建设和谐的学习团队和谐的企业文化不应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当中。通过创建和谐的学习组织和团队,是建设和谐企业文化的方法之一。1、 领导层要建立“学习—总结—再学习”的观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方式也因领导所处的地位、视觉不同而不同。但只要通过良好的沟通,相互学习才能找出最符合企业利益的解决方式。2、 培养企业的魏杰

一、法律规定内容不完善,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消费者概念模糊,界定不明消费者是《消法》的保护对象,在该法第二条做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该条内容规定较为笼统,对于哪些人可以为消费者规定不明。如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费需要”?像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在数日内多次购买同一商品者是否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由于该法缺乏明确地界定消费者的主体资格,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消费权益保护的不足。权利义务不能涵盖消费者的所有权益范围《消法》采取列举式规定了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九大基本权利,而2008年广州的“资料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思考,消费者隐私权虽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和保护,但我国却仅散见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中,使得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消法》维权与赔偿制度设计落后《消法》对违法经营者真正具有惩罚性的规定只是第四十九条即双倍赔偿条款,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其他惩罚性规定多为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