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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4 14:04 点击:46815

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差异主要有账面利润大而现金流量不足或账面亏损而现金流量充足等两种表现形式。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如果将利润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唯一核心,将导致企业资产价值虚增,企业超分配,并可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企业的债务风险。现金流量是企业价值评估和财务风险判断的重要指标和依据,确立现金流量在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将有效避免利润单核心给企业带来的上述不利影响。而提高现金流量的周转速度、实施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正确掌握现金流量风险的预警方法以及建立完善的现金流量控制系统是企业构建利润和现金流量双核心的具体措施。现金流量;财务管理;核心 F275A 1673-291X04-0090-03长期以来,利润一直作为企业唯一的核心指标,受到企业管理人员甚至财务人员的推崇。盲目地夸大利润的作用已经使企业以及投资者遭受到严重的损失。这种教训,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是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将利润指标唯一化所造成的。确立现金流量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构建企业财务管理指标体系的二元化格局,将是解决企业非经营性失败的根本思路。以下笔者通过对现金流量与利润的差异分析,揭示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进而探讨确立知性

摘要:我国洪水灾害发生频繁、灾害损失严重,而目前的救灾方式却以政府救济为主。洪水保险作为防洪风险管理手段中一种重要的非工程措施也因此受到重视。本文在洪水灾害损失和现有补偿措施分析基础上,总结出现有救灾体制存在的弊端,以及洪水保险试点失败的原因,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总结出我国是否具备了实施洪水保险的条件。关键词:洪水灾害;洪水保险;现有条件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人口分布、地形及气候状况迫使其极易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侵袭。尽管容易遭受洪灾的沿大江大河及其支流的地区只占中国陆地面积的8%,但中国近一半人口居住在这里,据估计这里的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二强。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五十多年水利建设和综合治理,主要江河的一般洪水得到控制。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激增,河流上游山区被毁林垦荒、中下游围滩围湖与水争地等给水灾防治带来负面影响,加上自然因素影响,我国洪水灾害依然十分严重。一、我国洪水灾害损失状况及现有补偿措施1990年以来,我国年均洪水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约1133.1876亿元,其中1994年、1996年、1998年、2003年、2005年和2006年灾情严重,给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知性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黑客犯罪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行为,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在20世纪90年代还是“未成年的违法者”的黑客,随着利益的驱使,现已不再是为破坏而破坏了,他们的目标已经变为谋求经济利益。并且其活动已开始从寻求刺激、炫耀技能的恶作剧演变为利用网络技术从事经济或政治犯罪活动,其形式也开始由个人行为向有组织方向发展。关键词:黑客犯罪;犯罪形式;犯罪特点“黑客”是英文“Hacker”的音译,最初是指那些热衷于计算机程序设计的人,现在则专指利用通信软件及联网计算机,通过网络非法进入他人系统,截获或篡改计算机数据,危害信息安全的计算机入侵者。主要包括为私利窃取或篡改他人数据的 “骇客”、标榜自己正义、爱国的 “红客”、关心技术,我行我素的中立者——“蓝客”和技术水平差一点的 “灰客”。这些黑客利用互联网进行有目的的、违法的破坏活动,并且逐渐演变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也就是我们说的黑客犯罪。一、黑客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1.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实施有组织的破坏性的计划,发不义之财。随着携有敏感知性

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在企业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有多种。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导致投资的流失与浪费,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的损失,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应该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企业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F832.48A 1673-291X04-0059-04一、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界定企业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活动。道德风险是指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则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企业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体现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与道德准则并非不相容的两个范知性

摘要:中国法学界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相关规则的引进,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构想。然而,学者们的探讨始终局囿于证人出庭的“义务性”及人权保护等方面,没有去追问是否在任何制度体系中证人均有出庭必要这一问题。中西证明标准的差异,对证人作证制度有着根本的影响,中国只有在重构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借鉴大陆法系的有益做法,才能真正为证人出庭提供强大的现实动力。关键词:证人作证;出庭;证明标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与其它法治国家证人的高出庭率相比,中国司法现实中证人出庭率是非常低的。作为由法律规范应然层面向实然经验操作转化的问题,毫无疑问,许多学者对中国现有的证人出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现状不甚满意,然而,对于这种现状,学者们一般都是将原因归咎于司法理念缺陷,制度粗疏,证人法治意识淡薄,即人们常常认为证人出庭率低是中国在迈向“法治”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却很少去追问证人出庭是否在所有的证明制度中都是应然的前提,那么就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证明标准不同,必然导致我国证人的出庭与其他法治国家证人的出庭在制度构建和诉讼实务上的不可比性,也就是说,其他法治国家把证人出庭视为一种义务,然而,我国虽有法律明文规定证人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