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6 00:24 点击:31797

我年轻时参加过云南武装边纵游击队,解放后被分到云南玉溪行署,后来我因与行署专员发生冲突被打成“右派”,被发配到哀牢山的一个农场进行劳动改造。到哀牢山后,我先后做过糖厂、酒厂、农场、畜牧场、造纸厂的负责人,前后干了差不多二十年。改革开放后,政府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感觉我们这种人可以干事了。1979年,我到了玉溪卷烟厂做厂长,通过引进先进设备,以及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盟”,保证了烟草质量,很快使烟厂获得了发展。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提出“增百计划”,即一个人一年增加一百元收入。云南资源很多,但没有投资,成不了产业,农民挣不了钱。后来种烟叶,就有收入了。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发展很快,这一带发展很快。这十年左右的时间,烟草业增加了180%。云南的烟叶不愁卖,不怕多,政府就大力鼓励种烟,农村都是靠种烟赚钱过日子。到1994、1995年,烟叶直接、间接创造的收入占了云南省财政的80%,但对外公布的是70%,不然有点不好意思。后来,出了那个事情。2000年,我保外就医,去哪里走动一下也不行,闲在家里无聊,很难受,总得找点事情做。很多人来找我,说:“你去给我当顾问嘛,一年给你二三十万。”但是,我没去,中国人这种合作很难,加上也没有闲心干那个事,我新税法

中国品牌的发展历程,也可以折射出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由于实施计划经济,市场的作用基本被抛弃,因而以市场竞争为生存基础的品牌,自然失去了成长的土壤。在这一时期所产生的名牌更多是集中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产品,这些产品由于供给不足而给人们留下了景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是中国品牌高速发展时期,随着国外厂商和品牌的涌入,消费者不仅有了丰富的产品选择,而且有了更多的品牌选择。跨国企业凭借其丰富的国际市场竞争经验和成熟的品牌扩张模式,在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品牌扩张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可以说,在当时,国外品牌几乎统治了中国的市场,在很多消费者的认识中,认为只有国外的品牌才是优秀的品牌。而此时国内的企业尚处在追求产品质量、技术或模仿阶段,缺乏现代品牌意识和观念,生存环境比较紧张。可以说,国人可以便利地享受以前可望不可及的国外名牌产品,但却不得不承受其因品牌价值带来的高昂价格。也正是从那时候开始,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逐渐增强,广告成为塑造品牌最有效的手段。同时,我也发现了推销的不足与营销的魅力。推销是硬销,要别人买你的货;营销则是软销,是吸引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在推动“小霸王学习机”成为中国名牌的历新税法

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规范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不足,论证了我国产品责任中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数额提出可操作性的构想。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自1977年在英国举行第一届产品责任大会以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不少国家相继进行产品责任立法,实行严格责任制度,促使现代产品责任法进入统一轨道。而我国在经济尚欠发达,市场鱼龙混杂,假冒伪劣猖獗以及相关立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均处于初创阶段的情况下,要想在世界市场中谋求有利地位,坚持贸易相互主义,目前所实行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迫切需要引进新的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现行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及缺憾1.现行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都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但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虽然修订后的《产新税法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演进的历史进程。本文从我国民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中有关产品质量归则的原则入手,逐一进行评析,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以严格责任为主体,兼有过错责任、担保责任的多元化归责体系;但是要防止严格责任绝对化。 产品质量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产品质量的高低是反映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而产品质量的归则原则是理顺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三者责任关系的重要原则,产品质量的责任如何在三者之间分配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良好的经济秩序的建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民法、产品质量法相关产品质量归责的条款进行分析。一、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性质的争议民法理论上对产品责任的性质有三种观点:一是过错责任说。该学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之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则被告不承担责任。二是中间责任说,或称过错推定责任说。此学说认为,根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本身,就应视为产品制造者有过错。这种“视为”是法律的直接认定,不新税法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归责原则应该在严格责任的主导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大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法国民法典》第1137条也规定:“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正如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中所显示出来的问题一样,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在淳化道德风尚,惩罚不法方面极具逻辑性,但过错责任原则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故法律不得不明文规定了新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