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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minecraft wiki 营销套路深维权难


更新日期:2017-02-24 02:10:52来源:网络点击:689860
摘要 【微信营销套路深维权难】看到朋友转发的微信集赞活动,动动手指帮忙转发集赞,然而最后却发现根本没有所谓的礼品相赠;朋友圈里有人天天发产品图片,推荐所谓的高品质商品;微信公众号广告吹得天花乱坠……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此早已见惯不怪,实在烦了就拉黑、取消关注。事实上,微信上这些常见“套路”已经违法违规,理应受到处罚。

  看到朋友转发的微信集赞活动,动动手指帮忙转发集赞,然而最后却发现根本没有所谓的礼品相赠;朋友圈里有人天天发产品图片,推荐所谓的高品质商品;微信公众号广告吹得天花乱坠……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此早已见惯不怪,实在烦了就拉黑、取消关注。事实上,微信上这些常见“套路”已经违法违规,理应受到处罚。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近日发布的2016年度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利用微信实施合同欺诈行为、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等均上榜。与此同时,针对微信购物的种种乱象,内蒙古消协提醒消费者,微信商家资质良莠不齐,其作为社交平台衍生出的商家经营活动具有私密性特点,相关部门监管难、查处难、取证难、执法难,一旦出现纠纷极易陷入维权困境,消费者需更加谨慎。

朋友圈发广告当标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并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20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互联网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涉嫌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经营的产品广告,在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不具有可识别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网监处工作人员魏文杰认为,微信本身是一个社交平台,具有传播快的特点,但有时很难界定一种行为到底是经营行为还是社交活动。商家发布广告按照规定应有显著标识,让消费者知道是商家在做广告,而不是误以为的其他行为。

虚假宣传屡见不鲜监管存六大难点 (原标题:微信营销套路深维权难)

(责任编辑:DF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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