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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6 11:28 点击:836271

  今日社评  “校长陪餐”促推学校食安治理完善升级  实行校长(园长)陪餐制不仅是为了给校长(园长)增加压力,更是要切断学校和食堂之间的不正当利益关联,让学校和食堂回归“监督与被监督”的本位,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升级。这个食品安全善治目标值得寄予乐观期待。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昨天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相关报道见A5版)   近期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公众高度关注。鉴于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不少网友建议效仿一些发达国家中小学校的做法,推行学校校长与学生在食堂一起进餐的制度。教育部等三部委昨天公布的《规定》中,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可以认为这是对网友建议作tara组合

  整治药师“挂证”重在持之以恒  王丽美  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为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国家药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相关报道见A4版)  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顾名思义,药师是必须具有相应技术门槛和行业道德的,肩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职责。   然而,药师“挂证”已然乱象纷呈,药店租用执业药师证开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已是公开的行业秘密,且在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原因很简单,一是执业药师供不应求,据调查我国现有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总计45万家左右,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注册于药房的执业药师仅有35万余人,远不能满足数量要求。二是药店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聘请全职执业药师,毕竟“租证”的价格远远低于一个全职执业药师的月薪。如此一来,执业药师、药店各自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谋而合、各取所需,药师tara组合

  3月19日,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审核1家首发企业申请,即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至此,十八届发审委已审核2家IPO企业,全部获通过。昨日发审会提出德方纳米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下降等五方面询问,提出18个具体问题。   具体来看,报告期内,德方纳米对第一大客户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前十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比超过90%。发审会要求德方纳米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客户集中度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宁德时代的重大依赖;与主要客户宁德时代、湖北金泉、比亚迪的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协议安排,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与宁德时代等主要客户同类产品的定价机制,与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其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等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比亚迪销售逐年下降的原因以及未来合作趋势;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营销策略等情况,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与宁德时代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tara组合

摘要 【科创板对券商投行提出新挑战】目前科创板的各项制度建设正日趋完备,在上交所科创板审核系统开始正式接收申请文件之后,在不远的将来,首批企业在科创板挂牌将水到渠成。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科创板今后能否平稳运行,并能健康稳定地发展,无疑会受到广泛的关注。在这一切的背后,除了制度建设的完善、市场监管的到位,以及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外,科创板挂牌企业的质量如何,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基于科创板本身的特质,科创板将会对券商投行提出新的挑战。(每日经济新闻)   按照3月12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组织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集中测试演练的通知》,自3月18日开始,上交所科创板审核系统将开始正式接收申请文件。这实际上也说明,设立科创板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已有11家企业公告将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其中还包括在香港市场挂牌的公司。   目前科创板的各项制度建设正日趋完备,在上交所科创板审核系统开始正式接收申请文件之后,在不远的将来,首批企业在科创板挂牌将水到渠成。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tara组合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统一的外商投资基本法终于问世,也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开启了新的篇章。  外资三法的成就与不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自此有了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活动的支柱法律,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外资三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与一些新颁行的法律存在冲突、与政府职能转变需求不相适应、滞后于国际经济形势新变化等。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tara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