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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3 14:00 点击:55404

如果郑筱萸有自首并重大立功,便判不了死刑。自首与立功竞合的必减主义可能使中国刑法的法网恢恢,吞舟是漏,必须将防止危害扩大或积极弥补损害与自首与立功并列为必减主义的三要件,三者竞合时才适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郑筱萸 坦白交代 死刑刑罚 自首与立功 必减主义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媒体报道公众拍手称快,人们从中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行动,也看到了政府固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司法中的彰显。一、郑筱萸一审死刑案的舆情近日媒体对此进行了充分的报道,郑筱萸死刑案成了人们一时热议的焦点。综合媒体文章主要舆情有如下观点。主张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没有致人死命,对其适用死刑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因为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罪不致死”,对其处死刑是过度的惩罚。另外,经济犯罪判死刑不利于中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在当前国际社会特别关注中国死刑的适用,认为中国杀人过多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已调整了死刑政策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尽量不杀。而且近年来,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惯例:“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模式。他们不明白贪污受贿数额螺丝钉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兴起引发了法学界动物是否能拥有权利的激烈论争。动物权利主张者力争权利不是专属于人的概念,试图颠覆和消解现行的法律权利标准。动物权利否定者针锋相对地反驳道:动物拥有的不是权利,权利就是专属于人的概念。动物 权利 践行作者简介:曹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法理学博士。20世纪以来的动物物种灭绝危机使人类开始审视自身对待动物的方式和观念,人类是否能一如既往地视动物为没有权利的客体,成为学界争议纷纭的话题,在凭借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形成了动物权利主张论和动物权利否定论两大流派。动物权利主张者认为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主张:“动物和自然物也有生命权、健康权,也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这是动物的具体人格权。”动物权利否定者则认为:权利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具有资格的主体只能是存在于同一社会群体之中,在人类已知的地球体系中,只有人类产生了这种概念体系。因而,权利是属于人“类”的。没有提出要求的主体的存在,权利是不可能成立的。笔者亦站在动物权利否定论的立场。一、动物拥有的是权利吗?价值≠权利。价值、内在价值等语汇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为动物呼吁主体螺丝钉

生活的阅读和阅读的生活汪丁丁一部《潜伏》,一部《人间正道是沧桑》,总要联系到我们自身的历史处境及前途。收录在这里的文章,是读书的随感,也是生活的随感。梁捷、边晓慧、沈宇、张雷、维舟、黄湘、仇鹿鸣,……阅读他们的书评,就是试着通过他们的眼睛看世界——中国人的世界,是世界化的而不是传统中国人的世界。“坟前的小草在风中瑟瑟发抖。这是他永恒的故园。他的眼中溢出了甜蜜的泪水。他已忘记是谁的诗句:多美的墓园啊\世上再也找不到一个角落如此地\长着又大又红的草莓果了……。”这是张雷那一组随感的结尾。“在这位具有韦伯所说的‘超凡魅力’的领袖领导下’‘中共中央’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符号,而是宛如道成肉身,获得了亲切可感的形象。中国革命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这段文字,引自黄湘的文章“星星之火,何以燎原”。边晓慧的文章,标题是“权利需要斗争”。梁捷的那篇,“集体抗争发生的可能性”。这本文集的几个部分的标题,“无路可走”、“无家可归”、“无地彷徨”、“无可奈何”与“无人之境”。这一年开始的时候,它被界定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纪念之年”。不过,当这一年过去的时候,对多数人而言,这一年其实可称为“反思之年”,至少是一场普遍反思的开始——关螺丝钉

目前我国已向税收国家转变,国家的财政支出就是税款的支出,人民享有对国家征税以及用税的监督权。完善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民主议政、民主监督的要求,同时,对于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以及缴纳税款的自主性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税收国家 税收使用监督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税制改革浪潮几乎影响到每个螺丝钉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有关农村房屋买卖所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但是我国目前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少且混乱。本文通过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论和无效论的陈述,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角度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对比,并分析论述,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农村房屋 买卖合同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拆迁力度的加大,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者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不多且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规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各地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判决结果也是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必要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加以探讨。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辩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很多,同样,审判结果也有很多,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螺丝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