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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29 19:57 点击:38457

上海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会展中心城市之一,世博会的举办将促使上海会展产业集群化发展,并繁衍扩张,形成世界性会展产业网络。在举办世博会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上海会展产业集群的发展模式,希望使“世博效应”与“集群效应”达到共赢。 世博会 会展产业 产业集群会展产业已成为上海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和促进社会建设的新兴产业。而随着我国加入场馆建设大型化、智能化2004年3月,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6、7号馆和室外场地扩建工程完工后,其展览总面积超过了12万平方米,成为亚洲最大、设施最先进的展览馆,这就为上海地区举行大型展览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硬件支持。3.基本形成了华交会、工博会、跨采会、模具展、汽车展等名牌会展其中中国国际模具和设备展览会、国际林业展、国际包装展、国际食品展、国际家具展、国际酒店展和上海汽车展等8个展会已通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4.会展项目移植活跃外国会展企业充分利用世界性业务网络,将一些国际名牌会展项目移植到上海。德国法兰克福、慕尼黑、汉诺威、杜塞尔多夫等国外知名展览公司在上海先后举办了199场展览会,其中50多个是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国际展事。5.经营主体壮大,结构多元化24家主办展览公司成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本文通过对体育旅游概念及对我国旅游业和体育旅游业发展现状的论述,进一步指出2008年北京奥运会给我国体育旅游业带来的影响和机遇,将对我国体育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 体育旅游 发展状况 影响 机遇一、体育旅游的概念体育旅游是旅游业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体育旅游是指旅游者在旅游中所从事的各种身心娱乐、身体锻炼、体育竞赛、体育康复及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等与旅游地、旅游企业及社会之间关系的总和;狭义上讲,则是为了满足和适应旅游者的各种体育需求,以体育资源和议定的体育设施为条件,以旅游商品的形式,为旅游者在履行游览过程中提供融健身、娱乐、休闲、交际等于一体的服务,使旅游者的身心得到和谐发展,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二、我国体育旅游的发展现状1.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我国是一个古老风韵与现代风采相交辉映、自然风光与文化景致相得益彰的国度,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已经形成了体系比较完备、功能比较齐全的接待体系,开发建成的旅游景点有2万多个,其中,A级旅游景区671家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在国际贸易领域是一个焦点问题。本文在介绍了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主要理论之后,结合国外的各种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目前应当原则上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应当禁止平行进口的几种例外情况。 商标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地域性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概述商标平行进口,也称商标灰色市场进口,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进口商在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同时在甲、乙两个国家获得商标权,并分别在两个国家内进行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甲国或乙国进口商标产品到另一国家;商标权人获得商标权后在甲国进行生产销售,同时授权第三人在乙国进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乙国进口商标产品到甲国进行销售;商标权人在甲国获得商标权后,授权第三人在乙国进行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甲国进口商标产品到乙国进行销售。二、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所适用的主要理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一直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其中核心内容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和判断标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也叫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如果商标产品的进口得到了国内商标权人的书面同意或;外国商标权人与国内商标权人是同一人或同一公司,或存在母子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随着我国入世后的要求越来越凸显重要性,我国目前已经在民事、行政和刑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但是在审理机制、程序和证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在对现状的剖析基础上提出建立高效有序的司法保护机制的立法构想。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三审合一 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是我国特色,依赖快捷高效的行政途径保护知识产权长期以来被证明行之有效。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法官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将过渡到以司法保护为主的阶段达成共识。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现状1.中级以上法院级别管辖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也为有利于培养专业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和强化工作指导,从2000年起,全国法院逐步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3年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已经达到84.76%。 2.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仍然以“三审分立”为主在1993年,中国就尝试把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和刑事审判合并在独立的知识产权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在2000年的机构改革时,就改变了这种状况,恢复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开审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摘要] 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现行立法存在层次及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主体类型和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一些基本概念法律未作规定等问题。建议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应增加对雇主责任的一般性条款,扩展适用范围建立统一的雇主责任制度,明确雇佣关系的概念、认定标准,以及执行职务行为的范围。[关键词] 雇主责任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雇佣劳动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商业活动中日益具有普遍性,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各国法律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度来处理这类问题,即由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一般更准确地把这种责任制度称为雇主替代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度,但存在不少缺陷。本文在对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梳理后分析了其缺陷,并对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制度提出建议。一、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现行立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和之后两个阶段。2003年12月4日之前,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雇主责任制度。与雇主责任有关的立法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43条和第121条。第43江苏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