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转债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9 04:34 点击:966257

摘要 【逾30家A股房企已公布半年报 业绩总体表现超预期】A股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进入高峰期,截至8月23日,已有超过30家A股房企公布了2019年半年报。从目前已披露的房企半年报数据来看,2019年上半年,随着房地产行业集中度的进一步提高,大多数规模房企业绩稳中有增,土地投拓更趋谨慎并向一二线城市回归;在融资环境趋紧的市况下,房企纷纷抓销售促回款,同时积极调整财务结构降负债。一大批房企正主动或被动地从粗放式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报)   A股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进入高峰期,截至8月23日,已有超过30家A股房企公布了2019年半年报。从目前已披露的房企半年报数据来看,2019年上半年,随着房地产行业集中度的进一步提高,大多数规模房企业绩稳中有增,土地投拓更趋谨慎并向一二线城市回归;在融资环境趋紧的市况下,房企纷纷抓销售促回款,同时积极调整财务结构降负债。一大批房企正主动或被动地从粗放式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  业绩总体超预期  8月23日晚间,新城控股发布2019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0.64亿元,同比增长8.29%;实现归属于上市鼎信转债

摘要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为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证监会)   为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科创板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对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并购重组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特别规定》明确,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注册制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效率。  证监会将继续深化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创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建鼎信转债

  微信群里说公司坏话成被告,发牢骚被辞退……因在微信中公私混淆引发的劳动争议频发  【焦点】工作群里“说错话” 谁来决定怎么罚  本以为是在微信工作群里说了几句实话,却被公司状告赔偿经济和名誉损失共计46万元。8月16日,姜汉拿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知道自己胜诉后才长舒一口气。  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的社交平台,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工作群,把微信运用于工作交流。然而,因在微信中公私混淆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事件频发。《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员工不把微信当作公开场合,发表负面言论、企业没有微信群管理办法,产生不良后果后处罚过重等致使纠纷不断。   群里说“实话”被索赔46万元  姜汉是大连一家驾校的教练,2014年工作至今。为方便与学员联络,姜汉建立了“老姜车友会”微信群,成员38人。  今年3月,一名学员称没时间继续练车,不想学了,问是否可以退费。此前,因驾校体制改革,大约一周时间学员都练不了车。考虑到该学员只练了两次车,姜汉认为应当退费,便请示了驾校领导,得到领导同意后,姜汉在车友会的微信群中发消息:“驾校有份协议不能签,上面写的‘个人原因’,但这是驾校重组的原因,要全额退款。鼎信转债

  云南加大涉旅“行转刑”力度,上半年31人被追究刑责  旅行社老板因162万元“人头费”被判行贿获刑2年  本报讯(记者黄榆)近日,记者从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云南省共查处涉旅案件1495起,行政处罚罚款1607.49万元。同时,云南加大涉旅“行转刑”工作力度,目前法院已经对7件涉旅“行转刑”案件判决结案,追究刑事责任31人。   “当前,我省旅游市场秩序虽然总体逐渐向好,但不合理低价游‘树倒根存、土壤还在’,还未彻底根除,灰色利益链条仍未彻底斩断。有的旅行社还在组织操作不合理低价游;有的旅游购物场所化整为零,与旅行社串通逃避监管,因购物消费引发的商品价格虚高,擅自变更行程等问题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导游还摆脱不了‘导购’行为,诱导购物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还存在落实整治措施不到位监管缺位的情况。”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和丽贵说。   和丽贵介绍,上半年云南旅游部门查处涉旅案件202起,全省公安部门办理涉旅案件184件,其中刑事案件22起,行政案件162件,行政拘留274人。云南省市场监管、税务、交通等部门也查处了一批涉旅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以来,云南省依法加大鼎信转债

  孕期员工学历造假 法院判单位解雇合法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劳动者入职资料造假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定,该案中的劳动者虽处孕期,但其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孙某于2017年12月入职某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孙某、某鼎公司、某诚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孙某与某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次日孙某与某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某诚公司以孙某入职资料造假为由,与正处于孕期的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孙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驳回了孙某的主张,孙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在入职某鼎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其后孙某与某鼎信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