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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4 17:39 点击:927393

三问防沉迷系统 用户在开启某短视频App“青少年模式”。   本报记者 孙 懿摄 世界卫生组织在近日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中,将游戏障碍列入成瘾行为障碍。图为中英文版本宣传图。   来源:世界卫生组织官网 新华社发 新华社发 将短视频平台“快手”调至“青少年模式”后,杨贤将手机递给刚上一年级的儿子。“这个功能很必要。”杨贤说,以前孩子没事就捧着手机刷短视频,现在每天累计看40分钟就会被强制下线,晚上10时至早上6时无法登录短视频App,确实让他放心不少。 这种“青少年模式”,就是国家网信办上个月统筹指导国内主要网络视频平台上线的“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而针对网络游戏的防沉迷系统早在2007年就已上线。近年来,一些大型游戏厂商也纷纷建立起更为严格、功能更强的防沉迷系统。 防沉迷系统上线的12年,也是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阶段。中国网民人数由2007年的1.62亿激增至目前的8.29亿。其中,未成年网民数量由约5500多万增至1.69亿。随着青少年不同程度地沉迷内大教务系统

时值夏季,在养生方面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养生宝典《黄帝内经》告诉我们,夏季不仅要注意“养阳”外,还要注意“养心”,而养心之道又莫过于“志闲而少欲”,正如《黄帝内经》第一篇《上古天真论》所说的:“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 《黄帝内经》也是养生宝典 《黄帝内经》不仅是我国中医理论的奠基之作,也是一部养生宝典。 《黄帝内经》的养生要旨是:顺应自然,调和身心,培元补气,“不治已病治未病”,实现健康生活。 所谓顺应自然,就是顺应四时阴阳之变,内养五脏六腑,外养四肢百骸。《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篇》说:“夫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所以圣人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以从其根,故与万物沉浮于生长之门。逆其根,则伐其本,坏其真矣。故阴阳四时者,万物之终始也,死生之本也,逆之则灾害生,从之则苛疾不起,是谓得道……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 这段话提出了两个养生要点:一是阴阳四时乃死生之本,只能顺之不能逆之;二是春夏要养阳,秋冬要养阴。 春夏养阳,秋冬养阴 按常理,春温夏暑易伤阴,秋凉冬寒易伤阳,为何《黄帝内经》反而强调“春夏养阳,秋冬养阴”呢? 内大教务系统

疫苗全生命周期实行“最严格”管理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该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鲜明地体现了“最严格”管理原则—— 6月29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关系人民生命健康,也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过去,我国曾经是世界上乙肝病毒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乙肝病毒携带率高达9.7%;直至2002年乙肝疫苗被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目前乙肝病毒携带率已下降到1%以下。 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生产60种以上疫苗,能够预防34种疾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 疫苗管理法出台将规范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疫苗提升质量,也将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 为何单独立法 疫苗管理法出台之前,在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中,都对疫苗管理制度有规定。 全国人大常内大教务系统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疫苗管理法,该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京举行的疫苗管理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和一般药品相比,疫苗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疫苗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疫苗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二是疫苗是用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三是疫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这意味着疫苗生产必然会有更多要求。 焦红表示,我国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生产60种以上的疫苗,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我国曾在2011年和2014年两次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疫苗管理体系的评估,这是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疫苗产业和监管能力的充分肯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表示,疫苗管理法在加强疫苗监管方面有很多新的举措。一是要求全面落实各方的责任,二是重点强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三是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要加强信息公开,四是进一步加强疫苗的监管。现在全国只有800名国家级的药品检查员,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要在中央和省两级,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检查员队伍,强化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和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加内大教务系统

新京报报道,针对“大学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罚”一事,河北传媒学院6月29日晚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校方相关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决定撤销相关文件,将对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6月28日河北传媒学院的教职员工通过工作微信群收到了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根据《通报》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该学院之所以有着“处罚”底气,源于学院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单位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备是否成功要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 很显然,该校无论是《规定》还是《通报》都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内大教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