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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0 04:00 点击:60631

摘 要:《国际经济学》教学现状表明,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十分必要。文章从设计学生导向型教学模式出发,进行了教学实践探索。相对于传统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师生互动,课堂民主,能够显著改善教学质量,同时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学校现行管理制度需作适度调整。关键词:国际经济学 教学改革 学生导向型教学模式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07-115-02一、《国际经济学》课堂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济学》是国际经贸专业本科学生必修课和理论基础课程,主要内容是各种国际经济理论、政策和规则。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理论不仅是几百年来经济学家和活动实践家对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的深刻理解与规律总结,对指导实践活动也非常重要。这门课程教学,对于增强学生对经济现象与政策的深刻理解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综合素质教育过程。因此,教育部早在2001年教改时即将其确定为财经类院校本科专业理论基础课程之一。国内知名高校的商学院都极为重视这一课程,将其确定为财经专业的共同基础课程,每周四课时的教学安排也给予了充分的时间保障。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国际经济学具有较强的思想深度和连贯而完备的知识体系,许多理论要通过大量图形和数理实证分析以及经金地自在城

对话魏祥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M:在进行纸黄金投资之前需要注意哪些呢?3吨,整体的交易量都是达到了30%以上这样一个增长。黄金交易账户的开户数达到了2500户,较去年年底也增长了150%以上。金地自在城

2002年3月,我国浙江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同美国西雅图某贸易公司就四笔总价值80万美元的家用电器进行合同磋商。两年前,当该进口商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进口商感到信用证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且开证时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于是,该公司开始寻求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并对此与出口商进行磋商。此时,虽然进口商与出口商已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但考虑到赊销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进口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随后,进口商转向美国保理商Alesiver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进口保理商建议采用保理业务。最终,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来解决双方的货款结算问题。于是,出口商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做出口保理业务,要求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做双保理业务,为其进口商申请8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6月21日,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定了这一信用额度,并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了出口商。通过该双保理制,进口商可得到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则可得到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出口商在该信用额度项下发货三批、收款顺利。2003年2月12日,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运了最后价值20万美元的货物,此批货于3月18日抵达美国西海岸。4月11日,金地自在城

2005年5月16日,吴某准备搭乘飞机出境前往香港。赴机场前,吴某与某机场工作人员王某联系,由王某送吴某出境。抵达机场后,吴某在王某等人的带领下,绕过海关行李物品查验现场,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出境。在登机过桥时,被海关关员截获。经依法对吴某携带的旅行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用报纸包裹的400000美元现钞。机场海关当场扣留了吴某携带的400000美元现钞。另查明,2005年4月9日,吴某从该机场进境,随身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取得了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入境之后至案发,其间又有3次出入境记录。第一次是4月12日从该机场出境到香港,4月13日从该机场进境;第二次是4月17日出境前往加拿大,4月27日从深圳入境;第三次是5月2日从北京出境前往日本,5月12日从北京入境。该三次出入境均未有携带外币出入境申报记录。2005年6月9日,机场海关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单,吴某进行了陈述与申辩。机场海关经复核,决定不予采纳其陈述与申辩理由。2005年8月2日,机场海关制发行政处罚书,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项,第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决定没收其超量携带的395000美元。行政复议情况吴某对金地自在城

当知道我们正在遭受着某国产品的倾销损害的时候,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方法来向倾销的产品和企业宣战,并最终取得胜利呢?确定一个合格的“原告”,发起申请在目前所掌握的资料中,由进口国当局自行发起的调查还没有出现。任何一个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都必须由有关主体的主动申请发起。在《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任何被指控的倾销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当在收到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后才能发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进口国国内产业,或由调查参加方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主管机关应在对方说明正当原因后,按机密信息处理。此类信息未经提供方特别允许不得披露。”证据的核实与处理。按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有关利害关系人不合作的特殊情况,当局应该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为了核实资料,进一步获得详情,当局在等到有关出口商及出口国或地区的政府同意后,可以到这些成员国境内调查取证,所得的结果应视为有效证据。当局应在有足够证据的基础上对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产品资料进行逐一的调查,并且单独裁定各自的倾销幅度。除非涉及机密问题,当局应将从有关成员境内所调金地自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