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缕曲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4 17:07 点击:434224

摘要 证监会昨日正式启动H股“全流通”试点。根据要求,本次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参与试点的企业和相关股东,在满足试点条件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流通数量及比例等事宜,自主协商形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全流通”方案。符合试点条件但未纳入本次试点的企业,后续将在“全流通”推广工作中再予以统筹考虑。   证监会昨日正式启动H股“全流通”试点。根据要求,本次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参与试点的企业和相关股东,在满足试点条件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流通数量及比例等事宜,自主协商形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全流通”方案。符合试点条件但未纳入本次试点的企业,后续将在“全流通”推广工作中再予以统筹考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此举旨在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要求,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香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开展H股上市公司“全流通”试点,进一步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环境,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  常德鹏向记者介绍,企业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需金缕曲

摘要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诉讼情况综述》,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连续三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保持实体“零败诉”,诉讼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新颖化特点。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诉讼情况综述》,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连续三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保持实体“零败诉”,诉讼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新颖化特点。  今年以来,证监会强化监管执法,回归监管本位,依法全面从严履行监管职责,执法全覆盖、零容忍,加大对重点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整顿金融乱象,对危害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行政处罚数量、罚款金额、市场禁入数量屡创新高,行政处罚工作蹄疾步稳,质效齐升。  强大的执法态势,对各种金融乱象起到了强有力的遏制作用,有效震慑了证券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与此同时,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统计显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件、43件和48件,连续三年创造历史新高金缕曲

摘要 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要求、加强实践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要求、加强实践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重申廉政建设基本原则,明确禁止证券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机制建设,强化管控力度,从源头防控违规风险。三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风险程度,围绕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对各类聘请行为提出了差异化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行为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常德鹏强调,近年来投资银行类业务快速发展,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过程中,为获取专业服务或其他金缕曲

摘要 昨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3家企业的首发申请(IPO),筹资总额不超过10亿元。   昨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3家企业的首发申请(IPO),筹资总额不超过10亿元。  包括,上交所主板: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将有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直接定价发行。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原标题:证监会核准3家企业IPO筹资不超过10亿元) (责任编辑:DF353) 金缕曲

摘要 欺诈发行,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危害证券市场及证券发行秩序的一项违法违规行为,我国的各类法律以严格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着规制。但是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证券法》所禁止的欺诈发行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行为构成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严重触犯《证券法》规定的行为并不必然的会涉嫌犯罪,二者在本质属于两类行为。   欺诈发行,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危害证券市场及证券发行秩序的一项违法违规行为,我国的各类法律以严格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着规制。  但是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证券法》所禁止的欺诈发行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行为构成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严重触犯《证券法》规定的行为并不必然的会涉嫌犯罪,二者在本质属于两类行为。  笔者拟通过一则证监会公报案例,对上述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以明确“欺诈发行”行为在《证券法》与《刑法》中的不同表现。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金缕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