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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散布“安倍水西门 是亲爹”“台湾国”等言论,被依法刑拘


更新日期:2018-08-17 16:23:14来源:网络点击:1159421

原标题:网民散布“安倍是亲爹”“台湾国”等言论,被依法刑拘

【观察者网综合报道】日前,网民“@司波达也太君”在微博叫嚣称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是“亲爹”,更称“老子是精日”,还说“哪条法律不许说‘台湾国’了?”对此,安徽马鞍山警方8月17日表示,已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

据@马鞍山公安在线 8月17日消息,近日,马鞍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巡查执法过程中发现新浪网民“司波达也太君”在网上多次发表精日辱国挑动分裂的恶劣言论。经查,该网民系我市居民杨某某。目前,杨某某已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

图自微博

观察者网此前报道,8月6日,@司波达也太君 在绵阳网警发布的一则关于警告微博用户@志明市 发表辱国不当言论的博文评论区里“作妖”,口出狂言“安倍首相是我亲爹,你有脾气?”、“这就是命不好,生在了错误的国家,结果只能拥有悲惨的未来。”

随后,8月14日下午,四川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在官方微博上,对其发出严肃警告:请立即删除所有不当言论,并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被点名的“太君”秒怂,迅速删除了所有微博博文与评论。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46条第2款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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