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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轿车闯卡逃费台州教育网 ,工作人员掷石砸伤车内人,谁的责任?


更新日期:2018-08-16 09:23:33来源:网络点击:1156822

原标题:无牌轿车闯卡逃费,工作人员掷石砸伤车内人,谁的责任?

对于很多人质疑的牌照问题,杨先生称自己的车牌为临时牌照,当时放置在车窗位置,并非无牌车辆。


文2406字,阅读约需5分钟

▲8 月11 日,黑龙江石家收费站,一辆黑色轿车闯卡逃费,工作人员掷石砸坏轿车伤到轿车内女童。视频截图


8月11日,黑龙江哈尔滨到双城高速石家收费站,一辆黑色未挂车牌的轿车闯卡逃费。工作人员在设置路障拦截未果后,一人扔出石头砸向车窗,车内小女孩儿被砸伤。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专家表示,司机闯卡明显违法,但工作人员用石头砸伤女孩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牌轿车收费站跟杆逃费 工作人员扔石头砸伤车内女孩。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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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开出收费站后才意识到闯卡

事发当时的视频显示,8月11日近16时,一辆黑色尼桑轿车紧随已经交费的前车闯过了收费站,收费站内工作人员跑出收费亭。前车停下,但黑色尼桑却拐弯继续向前开去。办公楼内工作人员跑出在马路中间设置路障,但未能成功拦截尼桑车,车辆驶出不久后停下,有人出来。

另一段车主家人拍摄的视频显示,黑色轿车左后方玻璃破碎,车内小姑娘的脸上有大量血迹。

昨日,车主杨先生告诉记者,开出收费站十几米后他才意识到闯卡,打算停车时发现车窗被砸坏。对于很多人质疑的牌照问题,杨先生称自己的车牌为临时牌照,当时放置在车窗位置,并非无牌车辆。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杨先生称并未感觉到车辆撞到任何路障桶,也未听到工作人员提示,只是看到有人在挥手。

事发后,杨先生带女童就医,目前孩子仍在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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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工作人员:拦截未果掷石块

工作人员赵先生介绍,石家收费站办公楼距离收费站约200米。当日,他和同事在办公楼收到车辆闯卡的消息后,4名工作人员跑到马路上拦截车辆,并将原位于道路一侧的路障桶搬至道路中间。车主晃了几下灯,轻点了下刹车但并没有停下的意思。

“我们几个怕被撞都跑到一边儿去了,司机开过来把路障桶给撞一边儿了,又开出去几十米停下车。”随后,司机骂骂咧咧出来,赵先生这才看见车辆左后侧玻璃破碎,车内的一个小女孩儿脸上都是血。

8月14日,石家收费站站长崔先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轿车的车膜很黑,当时并不清楚车内情况,但确有工作人员向车掷石块,碎玻璃将小女孩划伤。事发后,车主及其亲人下车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和冲突,他见小女孩儿满脸血迹,觉得情况较为严重,就让车主带其离开就医。

崔站长介绍,男子从其他市来哈尔滨游玩,经查上高速时曾取卡。

工作人员掷石砸坏轿车伤到轿车内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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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和交警均已介入调查

昨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双城区兰棱派出所了解到,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小女孩已做完伤情鉴定,具体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黑龙江省交警总队哈双大队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已接到收费站轿车闯卡的反映,如情况属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车辆闯卡作出细化规范: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5倍的应交票款;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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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卡逃费涉嫌犯罪,掷石砸伤女童也须担责

石家收费站发生的事情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车主“活该”,也有人表示收费站工作人员行为太极端。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认为,闯卡的车主应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强行闯卡对其他车辆、收费站工作人员以及车内的小孩等都很危险,可以探讨这是否涉及危险驾驶。”

而工作人员扔出石头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顾大松认为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两件事儿应该分开来看,一码归一码。”

顾大松介绍,闯卡行为各地都有发生,还屡次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但人工拦截的方式并不科学合理。收费站的经营管理单位有义务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来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车辆采用不悬挂车牌或者故意遮挡、涂改车牌,从而强行闯卡逃避公路收费的现象在近年来时有发生。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强行冲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实中除了常见的罚款之外,国内已有不少地方开始追究闯卡逃费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个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显示,李小明等八人因有组织地强行冲卡、连续通过的方式多次逃避缴纳通行费,均以抢夺罪被判处一年一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物,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性利益。车辆通行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对象。涉事司机明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应当交纳通行费,但却试图趁人不备快速驶离收费站、强行闯卡逃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只不过,涉事车辆应当缴纳的高速通行费仅为384元,尚达不到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

但不构成抢夺罪,不代表闯卡司机不会涉嫌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收费站工作人员称其曾经试图拦截涉事车辆并到马路中间设置路障,但涉事车辆非但没有减速,反而迎着工作人员加速驶离,甚至撞开收费站工作人员设置的防撞沙袋。如果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说法属实,那么涉事司机的行为很可能已经从抢夺转化为抢劫。而抢劫罪属于行为犯罪,不需要“数额较大”即可够罪。

真正复杂且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收费站工作人员扔石头砸伤女童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因为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民事责任之外,如果造成女童轻伤以上的后果,扔石头的人员还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扔石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抛开上述规定,如果强行闯卡逃费行为涉嫌犯罪,收费站工作人员也当然有权进行防卫。但问题是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本人,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而本案中扔石头砸车并不能阻止车辆逃离,且被砸伤的并非闯卡司机而是车辆中的女童。因此,以正当防卫来评价扔石头砸车的行为并不妥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扔石头砸车属于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要求形势危急且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法益。此处,扔石头砸车恐怕并非情势所迫。更重要的是,涉事司机侵害的是财产性法益,而扔石头砸伤女童侵害的则是人身性法益,同样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司机强行闯卡逃费,收费站工作人员可以在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拦截。如果拦截未果,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类似捡石头砸车之类的行为,未免太过冲动或草率,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显属不当。因此,收费站工作人员砸伤女童也须担责,只不过考虑到闯卡司机过错在先,可对其责任予以适度减免。

文/康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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