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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或the crave 于近日推出针对减持规则的相关完善措施


更新日期:2017-02-16 22:44:52来源:网络点击:685955
摘要 消息称监管层或于近日推出针对大股东减持规则的相关完善措施。

  随着市场估值中枢下移、定增限售股集中解禁,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大股东在2017年的减持意愿空前强烈。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合规,在不影响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进行。然而,超比例减持、减持不披露、配合内幕信息减持等问题却屡禁不绝。

  2015年上半年股灾前夕,在高估值诱惑下违规减持套现的案例大批出现;6月份股灾爆发之后,又有大批公司股东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抢先离场,对当时的A股而言堪称雪上加霜。彼时,证监会从过出台临时限制措施及指导规则的方式,及时填补漏洞。但整体而言,减持规则在法律统一性、信息披露充分性等方面依然有待完善。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减持规则在过去十年间有过三次集中收紧。第一次是在“大小非”解禁初期及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第二次是在去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之时,第三次则是在2015年股灾期间。

  2007年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这是针对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减持规则的首次系统性细化,监管层对减持时点的关注、对信息披露的重视,在这一规则中得到集中体现。

  在《公司法》、《证券法》当中,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早有限制性的规定,不过主要包括对买卖时点和比例的限制。比如董监高任期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一年限售期,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买入后6个月不得卖出、卖出后6个月不得买入等。处罚措施也比较明确,违者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实践中却多见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而监管层又很难有足够证据进行查处。为避免上市公司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最大的补充在于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监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然而,后续处罚规定的缺失,造成禁止性规定大打折扣。对于任期内减持股份的问题,《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手段,监管层只能通过登记公司事先锁定的方式实现事前控制,尽量避免出现超卖的情况。

  减持规定第一次受到挑战是上一轮全球金融危机期间。2007年10月16日A股登上牛市高峰,上证指数创下6124新高,随后是直线暴跌。不到一年时间,股指就跌去三分之二。2008年10月28日,上证指数触及1665点历史低位。

  再加上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逐步全流通,“大小非”减持节奏牵动着投资者的敏感神经。对于当时的A股市场而言,大宗股份转让的市场监管依然是个新课题。

  证监会随后尝试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出售超过一定数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另外,从2008年7月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始逐月披露“大小非”减持情况,加强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为了避免集中减持,证监会还在研究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开发可交换债券等,以期对大宗交易进行减震。由于减持问题集中在国有股份,国资委也对国有股东及其股份的申报、核实和确定加强了监控。

  减持规则的第二次升级,是在2013年底。伴随新一轮股权发行体制改革的启动,投资者保护被放到重要位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要求“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

  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大股东减持提出两条新规。一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是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另外,证监会还以发行监管问答的形式,紧接着补充要求“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价格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

  上市改革推进的同时,伴随而来的就是退市问题。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处罚前后,大股东减持意愿往往较为强烈。

  2014年10月,证监会在《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文规定,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对于IPO、发行新股或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规定了限制减持措施。比如被立案稽查的,形成调查结论之前,董监高及大股东暂停转让。

   (原标题:三万亿市值临解禁 新版减持规则推进加快)

(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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