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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市场透明度 扩大金融监管金燕龙大厦 范围


更新日期:2018-09-27 05:19:56来源:网络点击:1197334

  近期,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基于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对欧盟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欧盟之前信息报告制度、场外产品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不足,《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于2018年1月正式实施,是金融危机以来欧洲金融市场最大的监管立法改革。针对监管问题,MiFID II强调提升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的监管地位,旨在加强欧洲统一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透明度。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指导文件,MiFID II在与欧盟现行金融监管法规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统领了已施行和新出台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欧盟市场滥用法规》(MAR)等重要法规。以MiFID II为核心的系列规章制度,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一线监管体系,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我们将以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交易监管制度、会员监管制度、创新型业务监管制度为专题,分篇章发布相关研究内容,本篇为第四篇——创新型业务监管制度篇。

  衍生品监管是欧盟创新型业务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法规包括《欧洲市场基础设施条例》(EMIR)和MiFID II.EMIR主要规范中央对手方(CCP)和交易数据库(TR),并确定相关风险控制制度;MiFID II主要规范衍生品交易平台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此外,欧盟还有一些其他同步性立法,包括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资本需求指令IV》(CRD IV),该法规对是否通过合格中央对手方(QCCP)清算设置差异化的资本金标准;2014年6月修订的《反市场滥用行为指令II》(MAD II)也拓展了对场外市场衍生品的监管范围。

利率等五大类型的衍生品。

  2。针对各类交易规定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并使用风险权重计算新方法

  2013年7月欧盟发布《资本金要求指令IV》(CRD IV)及其条例(CRR),对通过QCCP清算和不通过QCCP清算(将被当作双边清算处理)的交易赋予不同的资本监管要求。对于欧洲的银行和投资公司来说,与监管机构授权或认可CCP(即QCCP)的交易需要计算交易风险敞口和清算基金风险敞口;与非QCCP进行交易,则需根据不同情况加大风险权重,银行为此需相应提高资本额以达到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

  PMI-IOSCO要求CCP明确无法覆盖的损失、参与清算成员违约损失、流动性不足和可补充金融资源四者之间的边界[2]。FSB要求CCP在处置时保持关键功能,不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但如何进行复苏和处置操作,目前仍无确定的国际标准,EMIR对此也未有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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