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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长到民生:防控债务风险的中山房产网 背后


更新日期:2014-01-08 09:57:41来源:网络点击:3815

  2013年12月13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六大任务”横空出世,“防控债务风险”摘得了2014年经济工作任务的“探花”位置。一时间引发市场热议。

  那么,我国的债务风险究竟到了什么程度呢?

  从地方债的形成讲起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讲起。

  地方债的源头当然是地方政府缺钱,原因有二:一是事权和财权不匹配。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承担的公共服务不减反增;二是以GDP为导向的增长模式催生地方政府更大的投资冲动。

  在收入减少支出扩大的情况下,举债就成了必由之路。但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这又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因为地方政府举债受到严格限制。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是地方债务混乱局面的始作俑者。

  既然不能名正言顺举债,那就只能“创新”了:打擦边球,绕开现行法律规范,通过各种名目的投资公司或城投公司,甚至二级、三级、N级的子公司等,搭建融资平台,向金融部门借款,发行企业债或项目债,或者通过信托、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甚至P2P网络借贷融资等方式间接融资,手段层出不穷。

  这样问题就来了。众多融资平台难免鱼龙混杂,甚至官商勾结,而且压根儿没有统一口径,没法用正常途径来测度地方债的规模和流动性配置情况。这就是俗称的“地方债是笔糊涂账”。金融风险管理的要件是风险要能被测度,如果连债务规模都搞不清楚,就很难谈得上风险控制。

  因此,从源头上看,地方债问题实际上是我国目前多个体制性和结构性困境的具体表现,包括财税制度,唯GDP论的经济发展模式,现行法律法规与日益发展的经济实践不相适应,以及政府经济决策的不透明等。而在2008年4万亿元刺激计划后,随着地方性债务进入高峰期,这些问题就暴露得更加充分。

  发生危机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中国地方债务问题凶险到什么程度?据国家审计署最新发布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为17.89万亿元;合并中央政府债务后,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政府债务总额为30.27万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6.2%,低于国际上通用的政府债务安全的指标(60%)。而且从我国政商环境出发,也不难得出风险可控的结论。

  首先,在衡量地方债务风险时,应考量发债项目的外部性。外部性是指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对社会或其他个人部门的影响。比如地铁,最直观的是运营收入。同时地铁给城市交通带来便利,还有沿线商业兴盛、地价上升、就业人口增加等,这些都是正的外部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都具有民生改善和财富创造效应等正的外部性。当然也有环境污染等负的外部性。在地方债务支出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达到62%以上。所以,讨论地方债风险,对发债项目做价值评估时,不能缘木求鱼单方面衡量直接运营收入,还要考虑其动态的外部性。

  其二,在我国目前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下,中央对地方债务不会撒手不管。以往地方债务问题通过银行资产挂账和剥离、央行再贷款来处理。当然,这种处理最终可能需要央行增发钞票,由全社会来承担损失。但考虑到我国货币发行具有强大物质基础,超高的储蓄率,几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上百万亿元的国有企业资产,庞大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价值,和每年占GDP 30%以上的巨额财政收入……局部的地方性债务问题不太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

  总之,我国目前地方债的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地方政府发生支付危机和破产危机的可能性较低。

  防控债务风险的用意

  那么,中央突出强调“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究竟用意何在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专门强调“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并提出改变经济增长模式,突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所有宏大的改革必须从文件落到现实土壤中。因此,在新改革元年的2014年,将地方性债务问题作为一个重要切入点,从具体政策上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将民主程序引入政府经济决策,发展模式从增长向民生转变。这是“四两拨千斤”的中国传统智慧在政治经济博弈中的巧妙运用,也是深化改革的微观具体举措。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清晰指出这些具体的制度安排方向,比如“加强源头规范”、“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笔者以为,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社会,还权给地方政府,让政府在阳光下举债,这是“源头规范”。也只有从法律上确立地方政府发债主体的地位,并予以制度化和透明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的“隐蔽性债务”,最终“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另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则是另一方面的“源头规范”。

  “纳入预算管理”是“严格举债程序”的先决条件。纳入预算管理,并经过各级人大审批,这是“将民主程序引入到政府经济决策”具体而微的举措。同时,地方政府性债务大部分投资在市政基础设施方面,它服务于市民,最后又通过市民的纳税、缴费等来还债,那就应该在发债前公开项目细节,组织市民听证,使关乎民生的经济决策在透明化、制度化的环境中进行。

  债务问题其实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契约关系问题。一旦地方政府作为独立债务人公开发债,就要和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契约关系。在市场化环境中,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从而对债务人也就是地方政府构成制约。当然,有争论说,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资金借贷等于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约束力较弱。但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改革的锐意破局,可以预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让民营资本竞争性进入银行业,是对债务人的教育和约束;另一方面,让地方政府成为债务主体,独立承担发债的压力和风险,是对债权人的教育和约束。因此,将教育和考核的权力更多交给市场,可能对地方政府和所有市场主体都是更好更简单的选择。

  此外,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颇,也将从动因上有力遏制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

  从地方债务风险防控入手,法律上确立地方政府发债主体的地位,在制度化和透明化的环境中,让市场来约束政府行为,改变增长模式——从增长到民生,从市场起步到市场深化,这是笔者看到的地方债风险防控的背后逻辑。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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