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小三峡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4-29 01:34 点击:739311

  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简称《指引》),对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高送转属于权益的内部调整,无法直接反映和提升公司业绩,更无法直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高送转与公司业绩等指标挂钩,主要考虑是保证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做支撑,使上市公司送转股回归本源,真正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实际股本扩张需求,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具体制度安排上,明确高送转与业绩增长相挂钩,业绩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股本摊薄比例。同时,若公司亏损、业绩降幅较大、送转后每股收益过度摊薄、重要股东减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高送转对市场来说,通常积极意义较大。根巫山小三峡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在充分征询市场意见之后,从规范送转股比例、明确披露窗口期以及披露未来减持计划三个方面,对旧有相关规则作出的补充和完善。   首先,《指引》规定送转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即净利润或净资产增长幅度,相匹配的原则。这一约束条款为整个新规定调,保证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作为支撑,使上市公司送转股回归本源,真正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实际股本扩张需求,从根本上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经营,不断提升质量。   同时,《指引》也为高成长企业设置了例外条款。比如,上交所方面表示,对部分股本规模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充分考虑其扩充股本、增强流动性的合理需要,在其推出高送转方案时可以不受业绩增长率等指标限制。深交所方面,对于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则取消净利润增速要求,支持绩优公司的送转股需求。   其次,《指引》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一是针对利用高送转配合解限、减持计划的市场乱象明确规定,股东和巫山小三峡

  日前,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简称《指引》)。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持续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引导市场回归价值投资的又一重要举措。   广发证券首席分析师戴康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高送转反映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持续高成长的信心,严监管下高送转股票与业绩挂钩程度变高,这有助于高送转回归理性。   据了解,市场普遍诟病的大股东借助高送转“抬轿式”减持、限售股解禁前后披露高送转等现象,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指引》明确规定,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或者在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指引》还规定,相关股东应当披露未来3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以及未来4个月至6个月的减持计划,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以约束利用高送转配合减持的行为,为投资者明晰其中潜藏的减持风险等。   一位来自天风证券的分析师表示,从近两年市场的整体情况可以看到,监管层对高送转乱象的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   “高送转完成后巫山小三峡

  日前,上交所召开首期提高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意识培训班,证监会首席会计师贾文勤对即将到来的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提出了四点要求。   具体看,一要充分认识自身作用的发挥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切实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看门人”角色;二要充分认识资本市场执业风险、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三要强化关键审计程序执行和重要领域审计,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四是做好有关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审计工作。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注册会计师被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守门人”,对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秩序至关重要。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和体制机制创新,有力促进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在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当然,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样有力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繁荣发展。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风险评估、具体执业程序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有的注册会计师对所做的项巫山小三峡

  上周五,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细则结合已有的市场实践,对护盘式回购、库存股制度以及回购资金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对防范股份回购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多项监管制度安排。   笔者认为,细则的发布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供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指引,为上市公司规范、高效实施回购股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此外,上市公司真金白银的回购,彰显了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提振了投资者信心,也提升了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市场稳定。   具体来看,细则有三大亮点。   第一,赋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权,提高股份回购实施便利度。例如,上交所的细则明确,对部分回购情形不再设置回购前置条件。现行业务指引要求公司实施回购需符合“上市已满一年”等前置条件,而根据之前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对护盘式回购取消了上述限制。该限制的取消给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自由度。   此外,细则规定了多种回购资金来源渠道,允许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和债券募集的资金(包括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发巫山小三峡